举报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举报制度16篇,供大家参考。
举报制度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举报制度 第2篇
一、为了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畅通投诉举报汇道,保证投诉举报问题得到及时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根据首问负责制要求,凡第一个接待投诉、举报(包括来人、来电、来函等)的工作人员,为受报责任人,必须履行受理或协助受理的责任,不得推诿和拒绝。
三、首问接待人必须认真填写《投诉举报记录》,并做到文明用语、接待热情、问清事由、及时办理。对于受理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递的举报投诉,应在《举报登记表》中仔细填写内容,并将其附在表后;
对举报投诉的证物亦应登记并签名。
四、属于本职工范围的,应尽快受理或答复;
不属于本职范围的,应先受理再负责引导,告知其投诉渠道。
五、举报投诉受理后,由局领导或受理人所在股室负责人签发交办,指定承办人处理。负责查办的相关股室及时安排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结案,如遇特殊性情况不能按时结案的,应报主管领导说明理由,可适当延长办案时间;
办案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六、对**举报投诉的,投诉材料应由举报人签名。举报投诉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并由两名工作人员签字。
七、案件承办人和登记人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因汇密,造成举报人受到伤害的,由泄密者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在接到举报投诉后,经核查符合立案件的,应按程序及时立案查处。需调解的,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九、举报投诉经核查属实,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线索的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举报投诉应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分类保存。
举报制度 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从而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受理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处理分为受理、记录、核查、办结四个流程。
第三条举报投诉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安排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第五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六条街道食安办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对属于本区域管辖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第七条街道食安办应当对所受理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街道食安办食安办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跟踪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街道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全面负责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文字登记;
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受理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第十条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一般性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市场秩序及干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投诉、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案件,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举报制度 第4篇
一、本制度所指的**举报、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形式,向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活动或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二、市、县(区、市)质监部门应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举报工作及时审批上级批转要结果以及其它按规定上报的案件,组织人员核查,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举报投诉工作要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单位负责人要亲自抓**举报投诉工作,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来信来访的具体事宜由局纪检组承办并做好各种表报的登记归档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体越级**事件,否则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有举报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对构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纪检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处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处理,不得互相推诿、敷衍、拖延。
五、办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与**举报投诉事项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过程中,要对举报投诉**内容保密,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打击、压制、迫害**举报人。
六、市、县(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县局承办的案件要报市局备案。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时。
七、上级机关转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向转办机关报告办理结果。
八、对在**举报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要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举报投诉工作中做出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举报制度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生产者、经营者等主体在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中有关食品安全方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中有关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
第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的原则。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加强宣传,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公众投诉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三)通报并向上级报告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情况;
(四)协调指导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收集、汇总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定期发布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析报告;
(三)制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程序、标准和规范,对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一体化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第二章 受 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客观真实的投诉举报材料及证据,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属于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投诉举报人应当向涉嫌违法主体所在地或者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对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举报人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提出投诉举报。
两个以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指定受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一)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二)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五)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多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办理投诉举报。
对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多部门监管职责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意见,组织协调投诉举报的办理。
第十九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
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投诉举报办理期限内:
(一)确定管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所需时间;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因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三)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
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其正在办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投诉举报办理情况,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投诉举报自受理之日起超过50日尚未办结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督促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及时办理,但经批准延期办理的除外。
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或者未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可以视情形提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的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督办。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延期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反馈转交其办理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重要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即时反馈,一般投诉举报案件信息应当在办理完结或者作出延期决定后5日内反馈。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办理结果5日内,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上报上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投诉举报的;
(二)未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及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反馈不当的。
第二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有保存价值的文字、音像等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本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将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定期上报至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加强对投诉举报信息的监测和管控,及时进行预警,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八条 投诉举报人提出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风险信息、监管建议,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报送相关部门参考。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实时将带有倾向性、风险性和群体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等投诉举报信息,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同时抄报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稽查等相关部门;每月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重要投诉举报信息和投诉举报热点、难点问题,报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相关情况,报告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全国范围的投诉举报信息,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上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一)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二)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三)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四)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相关规定。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情况实施考核。
第三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培训教育,编制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内容,对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第三十三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及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投诉举报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四)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举报人反映情况及提供的材料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投诉举报人应当依法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干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正常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是指负责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协调、汇总、分析、反馈、通报等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包括: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二)无独立设置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是指具体负责投诉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等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举报制度 第6篇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鼓励举报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xx第709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向调度室或安监站举报。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电话:0358----4087539(24小时值班)或传真电话,并在公司设有举报箱。
公司调度室值班人员(24h值班)必须按照《安全举报登记表》的内容要求进行记录。在24h内将收集到的有关举报材料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并由分管领导责成安监站协同相关部门核查、督办、确认举报事项,确保每一项举报均能在30日内办结,以鼓励全员参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举报内容
(1)在基建、生活中存在严重危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发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3)矿井及地面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4)其他经山西鑫飞集团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安全检查未被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奖励举报人员: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公司安监站负责依据举报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500—5000元的奖励。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安监站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为了便于查证,鼓励实名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在举报内容进行转批的过程中必须隐去举报人的一切信息。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严厉查处泄漏举报人信息和打击举报人的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制度 第7篇
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本着对师生生命健康和学校公私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1、学校的安全领导导小组必须定期、随时研究分析、布置、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定期对校园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漏洞责令限期整改。
2、学校全体教职工和全体学生,有权力也有义务对自己所发现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按报告隐患的情况,在班级量化或教师量化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于报告的重大隐患,由校委会决定给予奖励。
3、总务处、保卫处、团委、教导处、安全带班领导要经常巡视校园及周边环境;
班主任、宿舍管理员、值班教师要按有关制度,履行好自己职责,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或报告学校,对于大意失职或发现隐患视而不见造成事故,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4、学校的文明礼仪监督员,要加强对学生在校内外生活活动的监督,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在往返学校途中乘坐农用车、超载车的、打闹、下河玩水洗澡的,爬高上低到危险地方的,把危险物品、刀具带进校园的学生要及时向团委举报。
5、学校的任何部门、任何领导在接到安全隐患举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视察现场,排除隐患或向分管领导和校长报告,并做好记录,做为对举报人的奖励的依据。对于大意、失职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举报制度 第8篇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预防我站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物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举报形式
举报可采用书信、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电站安全生产领导举报电话:,手机:)。
四、奖励标准及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奖励举报人金额从50~1000元不等,具体奖励金额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
2、同一内容如有多人举报的,则只奖励第一位举报人,根据举报时间确定。
五、举报人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六、对举报人举报的每一起事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认真地组织核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同时有关举报资料绝对保密。
七、对情况属实的举报,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及时回复举报人,并按规定给予奖励,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手续;
对诬告和怀有恶意的不实举报,将作严肃查处。
八、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督促相关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九、本奖励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电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举报制度 第9篇
为进一步增强为市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构建本市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咨询、投诉、举报(以下统称投诉举报)工作体系,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食安办)按照以下工作原则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工作。
1、方便投诉,群防群治。市食安办依法设立统一投诉举报电话1233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可以拨打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各监管部门现有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和投诉举报电话继续运行。同时,各监管部门应加强和上海市民服务热线12345的对接。
2、一门牵头,分口受理。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由市食安办牵头,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责进行受理和办理。
3、提高效率,协作处置。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为民服务的精神,认真办理每一件投诉举报事项,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努力提高工作办理质量和效率。
4、信息互通,联合执法。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投诉举报处理的信息交流,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水平。对于涉及多部门的投诉举报,要加强联合执法,从严监管。
二、工作职责
(一)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受市食安办委托,负责运行和维护统一投诉举报受理电话和受理窗口;
受理本市范围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受理上级机关交办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转办,并跟踪了解和督促协调处理情况,对重点投诉举报事项提出督办建议;
负责对监管职责界面交叉或存有争议的、重大的疑难举报事项的协调,提出裁决建议;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重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置工作;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工作;
将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答复情况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各类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的答复工作由具体承办或主办的部门负责。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工作制度
(一)实施协同办理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根据市食安办的要求,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会议,研究、分析和交流重大、疑难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例处置和协办工作。
(二)实施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管理,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做好与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的对接工作,按照统一的受理规范、统一的受理页面和编码、统一的受理标准、统一的分类处理法、统一的信息报表和数据分析格式等,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并共建共享知识库、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当通过网站窗口提供投诉举报受理日期、承办部门和办理进程等信息,供投诉举报人查询。
(三)实施有奖举报制度
本市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xx〕57号)、市财政局和市食安办《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xx]45号)、市食安办《关于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沪食安办[20xx]176号)及所附《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实施跟踪督办制度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跟踪了解重点投诉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对未按时接收、办理和报送信息的进行督促协调,及时提出督办建议。
市食安办对有领导重要批示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且易引发媒体或舆论普遍关注的、多次重复举报投诉的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通过下发督办通知、召开专题督办会、实地现场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督办。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和转办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对接到的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部门处理,并记录在案,移交情况应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按本办法要求受理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网络、传真、电话、来访、转接等各种形式提交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和上级机关的交办件,并将相关事项事由和诉求等信息录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不属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范围的,应及时告知不予受理或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记录在案。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转办。对于监管职责明确的投诉举报,交由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县食安办办理;
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投诉举报事项,交由多个部门或区(县)共同办理,并明确一个主办部门或区(县)。转办工作主要以格式化的电子信息方式或书面形式进行,对一些突发、应急、重大、敏感或者其他需要及时转有关部门办理的情况,应同时采取电话、传真的方式及时转办,并抄报市食安办。
为及时回应社会关注,快速处理市民反映较为集中的投诉举报事项,减少转办环节,提高处置效能,下列投诉举报事项由市投诉举报中心直接转交区县食安办进行办理:
1、占用公共道路(设施)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2、在居民区中无证无照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行为;
3、私屠滥宰,包括猫、狗等非养殖动物的私屠滥宰;
4、贩卖青蛙、大雁等国家和本市保护类动物的行为;
5、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废弃油脂、地下非法加工窝点等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接到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受移交的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按照职责及时查收,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地区)管辖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并写明理由和建议方案。对于需要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以电子信息方式或书面形式告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
对办理权限有争议的投诉举报事项,应由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解决,对于协调后仍然存在争议的,可由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提交市食安办协调、裁决。市食安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调和裁决工作。协调时间计入投诉举报办理时限。
(二)办理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收到转办件后,应指定具体承办机构,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同时,应将承办部门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相关单位同时还必须遵循以下要求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1、对于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主办单位对承办事项负有牵头的责任,应当督促协办单位按规定抓紧办理;
协办单位应当支持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2、对于即将到期的投诉举报事项,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可进行跟踪了解和催办,对未提交延长办理期限申请并说明理由的,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督促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并及时上报市食安办。
3、对于重大的和有领导批示的投诉举报事项,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将根据市食安办的具体要求,确定该类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时间,并及时进行督办。
4、对于重点投诉举报事项,可由市食安办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跟踪催办或督办,签发督办通知单。收到督办通知的部门或区县,应在指定时限内及时回复。重点投诉举报事项包括,来自从业人员等业内人员的举报,有媒体参与调查的举报,以及涉及违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瘦肉精、病死畜禽肉、餐厨废弃油脂、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制假售假等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及有毒有害食品等性质恶劣的举报。
(三)办结和答复
一般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并答复,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属咨询类的,应尽量当场办结并答复,当场办结确有困难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计算。
情况特殊的投诉举报事项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由有关成员单位或区县食安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报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备案。延长办理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延期申请通过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延期办理的理由。对逾期不能办结的,要求书面说明情况。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在办结后及时答复投诉举报人,并通过信息化系统或书面形式抄告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涉及跨区县、多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在办结后及时答复,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对投诉举报答复的内部职责分工有相关规定的,在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下,可依照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汇总
各成员单位应每日将上级部门交办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以统一的格式化表格,按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分类统计。有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应将按约定的数据源直接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统计;
没有投诉举报信息化系统的单位可以用传真等其他方式报送至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突发、应急、重大、敏感或者其他需要及时报送的投诉举报应随时报送。
各区县食安办应每日将区县政府交办、联勤联动平台转办或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按咨询、投诉、举报分类,及时录入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投诉举报办结后,应及时将详细的办理结果、反馈情况、是否立案处罚和举报奖励情况等及时上传至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如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投诉、举报内容以外的重大违法情况,应及时向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报告,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定期汇总,并向市食安办汇报。
五、建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机制
市食安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充分运用投诉举报信息知识库,开展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工作,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增强主动发现问题和发现隐患的能力,提升舆情应对的能力。
(一)及时分析和通报信息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将每日的投诉举报主要情况、主要问题和舆情信息形成《每日动态》,报送市食安办、各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区(县)食安办。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每月汇总、整理、分析并编写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专报,全面反映当月各类别、各单位投诉举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奖励执行情况和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情况,并报送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相关情况的统计分析,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着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和趋势性问题。
(二)积极维护信息知识库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使用和维护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知识库和信息数据库等辅助系统,及时将咨询、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结果以及有关情况整理编辑,提交相关系统。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及时整理有参考价值的案例,并积极编辑相关内容作为宣传材料发放。
(三)加强舆情分析工作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市民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具有敏感性、苗头性和趋势性的食品安全舆情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研究,并编入《每日动态》报送市食安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供其研究处置。重要舆情应及时报送。
(四)加强对集中投诉举报的处置
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在受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或是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重要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整理,并汇总到知识库。
六、加强培训和督促考评
(一)加强信息公开。市投诉举报受理中心及各成员单位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主动向市民公开投诉举报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
(二)加强业务培训。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应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对投诉举报承办工作人员的培训,规范投诉举报工作。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食安办要对全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和舆情分析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四)加强工作考核。要将投诉举报工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安办的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实施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的实施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应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办理若干类投诉举报事项的通知》(沪食安办〔20xx〕105号)同时废止。
关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增强为市民群众服务的能力,构建本市高效、有序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体系,规范本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办起草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和市民将意见和建议于20xx年2月28日前反馈至我办。
举报制度 第10篇
为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
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市场所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上食品安全的质量督查管理,推行食品安全放心消费与诚信体系建设;
农业站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农产品农药残留日常监测工作;
兽医站负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设立面向社会专用投诉举报电话的有关部门
食安办投诉举报电话:xxxxx
市场所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
农业站投诉举报电话:xxxxx
要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登记投诉内容,并指定专人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三、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记录,需要转交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转交相应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不办。投诉举报处理要及时规范,处理率要达到100%。
四、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和市食安委,由市食安委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五、镇食安办、市场所、农业站、兽医站等各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卷的档案管理和资料保管工作,并对投诉举报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将本部门或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送镇食安办。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
镇食安办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定期督查。
举报制度 第11篇
第一条 本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八时起至下午五时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八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方可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主管领导转呈检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举报制度 第12篇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点到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规范管理,维护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平台商誉,特制定本办法,以保证平台及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处理。
第二条范围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商家入驻)行为。
第三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网络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四条投诉举报处理
(一)消费者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时,平台应及时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调查,提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
(二)消费者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关于食品安全、售后服务、物流等的投诉应由平台集中受理,后转交至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处理;
(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平台对于投诉的处理承诺执行;
(四)对于存在争议的处理,平台应协调消费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形成或明确处理方案,保障消费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对于无法协调的投诉纠纷处理,平台应明确告知买卖双方进一步处理纠纷的途径,并配合相关管理部门举证。
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
举报制度 第13篇
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日常管理,协助督促各部门做好各工作,及时汇报处理突发事件,特设本制度。
范围
轮值时间从星期一到星期六7:00—7:30、17:00-18:003、轮值人员
主要是公司车间主任以上及管理人员,具体包括:xxx。
3、值班要求
轮值人员上午须提前30分钟上班,下午或加班后推迟30分钟下班。早上值班欢迎各员工上班,并监督员工考勤,记载管理人员出勤情况和厂规、厂纪的执行情况。下午值班班检查各部门的电源开关、门窗、水阀,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协助处理突发事件,协助各部门工作,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轮值人员每天须不定期检查6s的执行情况(至少一次),并做详细记录,有权合理化建议。
轮值人员须及时处理协调值班期间的突发事情,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处理的应及时联系部门主管。
轮值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若出现**,在当值期间出现问题,后果或者影响严重者,公司将追求其连带责任。
轮值人员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轮值人员须态度和蔼,注意言行举止,做到文明值班。
轮值人员须详细填写值班记录,规范记载值班情况。
轮值人员须相互做好工作衔接,做好交接记录。
轮值人员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当值时,可自行协商调班,同时须向办公室说明情况。若无故缺席者,每次罚款5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4、轮值安排:附后
5、值班日志:附后
值班细则(试行)
1、值班时间:7:00—7:3017:00-18:00
2、值班内容:
厂规、厂纪、考勤监督
详细记载员工考勤执行情况(例如迟到员工的名单等);监督员工规范打卡,是否存在代打、漏打或者重复打卡的现象。
督促员工规范着装,注意仪容仪表,是否佩戴工作卡或厂徽。
是否存在员工将零食或者与工作无关的东西带入车间。
维护正常的上班秩序,。
检查员工是否存在违规**的行为。
3、6s的检查内容:
检查车间工位、工具、器具是否按规定摆放整齐;
检查周转箱是否定点定置;
检查车间剩余零配件或者在制品是否按照规定放置;
检查车间地面是否存在零配件;
检查车间设备电源是否关闭;
检查车间辅助用品是否规范放置。
检查车间门窗是否关闭。
4、清洁卫生
检查下班是否安排人员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检查现场或者所负责的楼层区域是否清洁,地面是否存在烟头、纸屑、杂物;员工工位或者流水线是否存在灰尘;墙壁是否存在蛛网或者油渍;
检查窗户是否存在油渍或者灰尘;
5、仓库
检查仓库是否做好安全工作;
检查仓库物资是否按照规定放置;
检查仓库的6s执行情况
举报制度 第14篇
经深圳市政府审定同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近期联合印发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奖励办法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企业正式员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最高奖励可达60万元。
据悉,《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自20xx年实施以来,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线索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食品安全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深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牵头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修订完善,新的举报奖励办法正式出台。
引入“吹哨人制度”形成“主人意识”
近年来,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许多专家学者建议在食品安全方面引入“吹哨人制度”,深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积极呼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积极研究探讨。
因此,深圳市食安办以本次修订举报奖励办法为契机,建立了深圳市食品安全“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表示,“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吹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解雇”。
据记者了解,为了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该《办法》在制度规定中创设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这样一来使普通员工形成了“主人意识”,一起参与企业的管理和运营,而不再认为只是一名普通的打工者,《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表述。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了企业正式员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告诉记者,关于建立“吹哨人制度”,许多人大代表呼吁了很久,而且在国外已经是普遍实行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此次深圳正式出台此政策,对深圳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同时,他也表示,要真正落实“吹哨人制度”,还需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者的有效衔接,形成一定的威慑力,从而达到食品安全监管的效果。
调整举报奖励范围、等级和金额
除了建立“吹哨人制度”,该《办法》还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原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奖励范围。
《办法》增加了对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霉变,不标注、虚假标注或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几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在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方面,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
此外,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鼓励新闻媒体参与监督
记者了解到,在新修订的《办法》中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充分发挥媒体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是新《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近年来,新闻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工作者深入调查行业食品安全问题,对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如果在事前能够掌握更多有用的证据和线索,对于精准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将鼓励媒体监督纳入到了《办法》中是十分有必要的。
此外,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该《办法》还增加了精神奖励的内容,明确采用给予表扬信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举报第七条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不予奖金奖励,只给予精神奖励;举报第七条之外的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给予精神奖励,但不予奖金奖励。
相关链接:
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财政委员会联合印发的新修订版《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日正式开始施行。据了解,相较此前的版本,新修订《办法》中新增了吹哨人制度、最高奖励60万元等亮点条款。
解除员工举报后顾之忧
记者了解到,即将实施的《办法》最大的亮点即建立了吹哨人制度,鼓励业内人士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业潜规则。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相比政府动用大量财政加强监管,其代价要低得多。并且这种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报者的后顾之忧,从而让他们不必过于担忧被解雇。
为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办法》建立企业内部自主纠偏制度,即要求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对正式员工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为体现区别并便于在工作实践中认定,办法中用“企业正式员工”代替“吹哨人”的表述。
《办法》还规定了对企业正式员工举报的奖励标准:对查证属实、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违法行为的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保的员工举报,一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3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60万元;二级举报按实际入库罚没款的10%给与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此外,《办法》调整整合了奖励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可给予奖励的食品安全举报的条件。如增加了对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安全指标、质量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等数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鼓励新闻工作者举报
《办法》调整了举报奖励等级和金额。为便于实际操作,《办法》将举报奖励调整为两级,对作出罚没决定且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的5%、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一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7%、二级举报按罚没款入库金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与此同时,《办法》还增加了鼓励媒体监督的内容。《办法》明确,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区(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最后,《办法》增加了精神奖励及适用情形。为进一步发动群众举报奖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次修订针对前期工作实践,对违法行为没有罚没款实际入库的给予精神奖励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明确采用给予表扬信的形式进行精神奖励。
新修订《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8月实施
举报制度 第15篇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与发放工作,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举报案件。
第三条 河北省食品安全举报中心(以下简称"省举报中心")设在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审核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申报,发放省本级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
第四条 食品安全举报的奖励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申报。举报内容属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举报中心申报。
第五条 申报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1),提出申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并提交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举报受理单位的交办通知以及案件处罚决定、案件移送、涉案货值说明(加盖案件承办单位公章)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第六条 申报奖励金额应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举报所属类别、奖励金额与涉案货值的适用比例由案件承办单位依据《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涉案货值金额按照涉案货品售价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第七条 每起举报案件的申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此限制。违法行为较轻且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案件承办单位可视情况申报100-1000元的举报奖励。
第八条 省举报中心收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签署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九条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实施的举报奖励,由省举报中心制发《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省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并填写《河北省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领取单》(见附件3)。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数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时,举报人可将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加按手印)邮寄到省举报中心,并提供本人的银行账号,举报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存至指定账户,存款凭证粘贴于举报人签收单,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申报表、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举报奖励领取单等有关材料原件由河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存档,省举报中心留复印件存档。
以上材料按"机密"等级保存。
食品安全的标准
(一)食品相关产品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于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食品中禁止使用的非法添加的化学物质。
举报制度 第16篇
为规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一)公开受理制。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办、农技中心、工商所、畜牧站、医院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受理登记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首问负责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应当有案先受理,不得相互推诿。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问题,首先接受的部门应填写移送书,在2个工作日内转相关职能部门。移送部门应及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限时办结制。各食品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举报奖励制。在全镇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100-10000元的奖励。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络。充分发挥各级消费者协会及其基层组织的作用,在农村和社区建设一支群众性的食品消费**监督员队伍。加强农村消费**网建设,扩大农村消费**网覆盖面。同时,重视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拓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来源和投诉举报渠道,切实形成覆盖面广、便捷有效的“群众监督网”。
推荐访问:举报 制度 举报制度16篇 举报制度(合集16篇) 举报制度的内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