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内容(合集)

时间:2023-07-11 09:3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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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内容(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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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内容篇一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好的方便人民群众,确保通村公路畅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订2012通村公路养护合同如下: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将---------至----------段,全段长约---公里发包给乙方养护(硬化路)

2、甲方发包时间从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时间壹年,每年付养护费----元(每公里),合计------元。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必须负责养护该段公路路面清洁,路肩完好平整,边沟畅通,路肩上无堆放物,涵管无阻,路面无积水。

2、乙方应妥善保管公路配套设施的完好无损,达到清洁,美观,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

3、确保公路两边花草树木安全,防止乱砍,滥伐,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和制止。

4、公路上严禁打场,晒粮,占道经营,一经发现要及时制止。

三结算方式

1、验收时间采取平时抽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如发现问题,路面不洁,边沟不畅,路面障碍,打场晒粮,占道经营,树木被盗等,发现一次扣发养护管理费50-100元。

2、结算:年终验收结账。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2012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内容篇二

博罗县乡村公路养护

二○一四年

乡村公路养护责任书

根据《惠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实施方案》和《博罗县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文件精神,按《惠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把乡村公路养护好,确保行车安全,拟决定将规划好的以下线路博罗县地方公路管理站2014年下达**镇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经常性养护路段共69.189公里,承包给养护人养护,为明确养护人职责,制定以下条款:

一、承包时间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公路养护人职责

1、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及养护中心监督管理。做好养护计划除节假日外,无特殊情况必须每天保持上路作业,做好责任路段的养护工作;

2、路面保持常年清洁、平整、无堆积物、行车顺适,雨季无积水,无破损。若有破损,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进行修复,确保质量;

3、水沟整洁,路肩平顺、无杂草,要求三面光,无堆积物或种植物,无路基缺口,边坡稳固,无松散坍塌现象;

4、保持边沟排水畅通。及时养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无边沟的应该逐步开挖完善。加强对桥、涵及构造物得检查和养护,确保桥梁、涵洞正常排水及处于完好状态;

5、因地制宜做好公路两旁树木的绿化管护和栽植,确保路树

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

6、及时清理塌方,发现重大塌方和水毁等自然灾害险情时,应立即设立警示标志,设置路障等防范措施,确保行人和行车安全,并及时报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

7、经常上路巡查及时阻止和举报在控制区内建筑、超载、挖掘和侵占公路等违法行为;

8、做好路面病害的防治和处理工作;

9、做好安全生产,上路作业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标志帽,严格遵守养护作业操作流程,确保人身安全;

10、要服从当地政府部门和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的统一调遣和指挥。

三、养护费及考核

1、养护费为经常性养护路段2400元/公里/年、一般性养护路段800元/公里/年。

2、养护标准按照《惠州市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内容和要求》(惠州交发【2012】839号)执行。

3、养护经费支付按照《博罗县乡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试行办法》规定执行,按月验收结果、按季度支付给养护人。

4、公路站组织人员每月对各路段进行验收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路段扣发当月养护补助资金,对连续三个月检查不合格的解除该路段养护人,停拨该路段的养护补助资金,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养护人自负。

5、养护路段保持路况良好,路面整洁,路肩平顺的,视情况

给予奖励。

四、本责任书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博罗县地方公路管理站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各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责任人:

联系电话:

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养护责任人:(盖章)联系电话:二○一四年一月一日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内容篇三

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工作汇报

大庙镇距承德市区35公里,位于双滦区最北部,全镇总面积87平方公里,辖10个行政村,74个村民小组,2525户,8015口人;
辖区内有乡村公路45.985公里,其中铺装路面的有33.597公里,未铺装路面的有12.388公里,修路是基础,养路是关键。为使农村公路得到保障,延长其使用寿命,发挥其使用性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交通,我镇努力做好了如下乡村公路养护工作:

一、成立组织、健全管理机制

2008年大庙镇成立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由主管交通副镇长担任所长,下设质检员2名,统计员1名,辖区养护责任人10名,做到了有固定办公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
同时制定了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制度及乡村公路养护责任人职责,明确了所长为总责任人,负责调度全镇公路养护工作;
各村村主任为辖区养护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的日常工作。

二、层层把关、落实责任

为了更有效的做好本职工作,养护好现有乡村公路,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在取得大庙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的情况下与各村签订了乡村公路养护责任状,并制定了奖惩机制,明确了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与年终考核挂钩。每个行政村的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路容路貌常年保持干净、整洁、列养路线好路率、综合值达到区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要求。同时加强对养护人员的管理,督促指导养护人员积极开展工作,确保上路率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公路水毁防抢的各项工作,包括水毁隐患排查、制定防抢措施等,同时进行道路边沟绿化,在边沟内栽植花草,对边沟、边坡植物进行剪枝、去头,保持道路整洁、美观。确保把乡村公路养护工

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管理、落实措施、确保乡村道路养护工作经常化。

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为了强化管理制度,完善乡村公路的管护工作,做到养护人员、养护资金、考核措施三落实。

1、落实养护人员

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在所辖10个行政村落实13名专职乡村公路养护工人,为了更有效地养护好各村的乡村公路,充分的发挥养路工的作用使他们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采取管训结合的形式对他们进行管理。一是制定《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工管理办法》,要求养护工要坚持日常养护和规范化养护,每天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出勤上路签到考勤并穿戴标志服,大庙镇乡村公路管理所进行检查,缺勤一人次扣除工资20元,未穿戴标志服视为缺勤,全年累计缺勤5次并未请假者解除养护承包协议。二是进行统一培训,提高养护工的综合素质,我们利用每月发放工资的时间对养护工人进行统一培训,首先组织学习一些公路养护的业务知识;
其次总结本月的工作死角、漏洞,对考核优秀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处罚;
最后安排下月的工作重点、工作内容。

2、落实养护资金

为了方便管理,同时有效的促进养路工的工作积极性,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与养路工人签定协议实行月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为400元/月。每月定期发放工资,并为养路工上人身意外险;
同时养护工人工作所需的铁锹、扫把等养路工具及服装、手套、帽子等用具,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根据路段、里程的不同制定出合理的计划,无偿发放给养路工人。

3、落实考核措施

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实行不定期检查及考核制度,对

各养护工养护路段每月至少抽查两次,路面石子、杂草、秸秆等垃圾清理不干净,边沟有堵塞物、排水不通畅,公路养护设施、标石、路树等有损坏而不及时报告的均视为不合格,一次不合格的扣除工资50元并责令3天内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提出复查申请,如复查仍不合格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连续两个月检查不合格者,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将与其解除养护合同。

四、加强指导、因地制宜,将我镇养护工作特色化

我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经过实地踏查后,在保证乡村道路达到养护标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加强村道景观的指导,对有条件的冰沟门村乡村道路两侧栽植花木2000延长米;
在岔沟门、上碾子、上营子三个村,对道路两侧野生植物进行定期修剪、平头。美化村容村貌,使之成为一条靓丽的风景线。

以上是我镇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上的一些做法,比起其他乡镇的管理还有很多不足,我们有信心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做到有路必管、管必到位,有路必养、养必见效,使我镇乡村公路养护水平不断提高。

大庙镇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所2009年6月8日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内容篇四

鹅屋乡乡村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做好鹅屋乡2008乡村道路养护工作,确保乡村公路畅通。甲方将管辖范围内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委托乙方承包日常养护,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公路养护承包范围:

二、承包经费:

按照《壶关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方法(试行)》、《壶关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农村公路按400元/年/千米支付养护经费;
被评为不合格的,可以扣除标准养护经费的20%-----50%;
对于经常不养护,造成严重后果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不发养护经费,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承包时间:

2008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

四、养护经费拨付:

乙方养护质量按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甲方检查评定,根据考核结果按月计酬,累加后分为半和二次付清养护补助经费。

五、养护质量的检查和评定

养护质量的检查和评定,甲方按照《壶关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标准,每月进行不定期检查、半、年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按考核结果拨付承包款。

六、甲方职责

1、指导和协助乙方的养护工作,为提高乙方养护技术创造条件。

2、组织人员对承包者养护公路进行月度、季度、半、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3、协调乙方解决在养护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4、拨付承包经费。

七、乙方职责

1、路面保持长年清洁、平整、无堆积物、行车顺适、外形无拥包,雨季无积水,无破损。若有毁损,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及时以坚实的砂石及碎石材料修复,确保质量。

2、路肩整洁、平整、无超过15cm长草,无堆积和种植,无路基缺口,路肩顺适,边坡坚固,稳定,无松散坍塌现象。

3、保持边沟排水畅通。及时养护排水设施和边沟,确保排水畅通,无堵塞和积水,无边沟的应逐步开挖完善。

4、因地制宜做好公路两旁行道树的绿化管护和栽植,确保行道树生长良好、美观、无病虫害。

5、及时清理塌方,发现重大塌方和水毁等险情时,应立即设立标志,设置路障等防范措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并及时上报塌方情况。

6、经常上路巡查及时阻止和举报在控制区内建筑、超载、挖掘和侵占公路等违法行为。

7、做好路面病害的防治及处理工作。

8、做好安全生产,上路作业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标志帽,严格遵守养护作业操作流程,确保人身安全;
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9、遇有特殊情况时,要服从乡人民政府的统一调遣和指挥。

八、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不履行合同义务,养护工作转让他人。

2、乙方工作不能使沿线群众满意的,受上级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3、考核不合格。

4、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养护承包工作。

5、本合同与上级政策文件不相符的,按上级政策规定需要解除合同。

九、工作日和工作时间

养护承包人员每周每月必须安排足够时间进行养护。养护以路面平整、边沟排水畅通、路基无杂草、无堆积物、行车顺适、外形无拥包,雨季无积水为标准。对公路养护工作认真负责,每次检查考核达标的,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严格遵守养护作业操作流程,确保人身安全。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规定,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在承包期内承包人的生产安全、人身安全、意外伤害处理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一、养护工具、材料由乙方负责。

十二、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双方自签字之日起本合同即生效,合同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八年月日

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内容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保障乡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乡村公路条例》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4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经依法验收合格,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市为主、镇村配合、保障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确保乡村公路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筹集和落实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林业、水利、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分为乡村公路养护工程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

乡村公路的养护工程是指乡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是指乡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公路养护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乡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七条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的乡村公路养护实施细则;

(二)负责编制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并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公路管理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负责组织乡村公路普查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具体承担所属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编制管养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及大中修、水毁、塌方工程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负责提供对乡(镇)乡村公路养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安全作业与业务培训;

(四)负责组织养护工程市场招投标。贯彻“管养分离”原则,逐步推向市场;

(五)维护路产路权。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明确机构及人员。落实并监督、检查、指导村级组织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绿化护管及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管养公路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的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配合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所辖县道的养护管理及乡道大中修和水毁、塌方工程处理与协调工作;

(四)负责配合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维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由省级交通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养护应经常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通畅。

第十三条乡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以钱养事”

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四级以上乡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择优选定专业养护作业单位;
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养护困难的乡村公路,可以委托国道、省道养护单位养护,也可以采取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等方式进行养护。

由群众自治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决定养护单位或个人,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乡道、村道的养护工程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合同的履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成立乡村公路养护协会(理事会)履行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职责,鼓励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养护工程的实施和日常养护的组织。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单位应根据本地实际和公路养护特点。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督促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实施工伤保险。

应当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县道、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乡村公路养护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并采取必要形式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告村民委员会并告知村民。

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炸药、矿产资源税减免等事宜。保证乡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十七条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以及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县、乡道或使县、乡道改线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县道、乡道及村道两侧边沟外缘向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为公路用地。乡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排放污物等损坏、污染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矿、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种置农作物、打场晒粮、倾倒垃圾。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超过乡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乡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路应逐步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公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六条县道、重要乡道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经费根据公路类别、等级、交通流量及路况安排。保证公路正常养护;
一般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经费由乡(镇)和村自筹为主,县级政府适当补助。

实行月检查、季考核管理办法,省、市交通部门安排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按照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主要用于县道和重要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安排的养护资金。按照先养后补的原则,及时结算兑现。

县乡两级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应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主要用于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重点项目的大中修恢复项目,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乡(镇)安排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保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数额原则上应与省、市交通部门返还的规费数额对等,有条件的可多安排,并随着乡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先养后补的原则,拨付给项目实施的主管单位。

鼓励单位赞助、个人捐款、群众投劳等投入乡村公路养护。积极拓展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筹资渠道。

第二十七条乡村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式筹集村道建设、养护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乡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乡村公路管理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安排日常养护管理资金,并逐步加大投入。

以及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用于村道)等方式筹集。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利用上述资金直接从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免征营业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过程中,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可以通过公路沿线受益单位、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行政性事业收费予以减免。

第二十九条县道、重要乡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项安排;
一般乡道、村道大中修及水毁、塌方工程资金由乡(镇)村筹措。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应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确保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专款专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将乡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十二条各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督促。保证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养护经费列支符合规范。对专业养护部门的考核由上级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建立考核机制进行考核;
对乡(镇)村的考核由县(市、区)交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建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市场管理、工程管理的惩罚体系。对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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