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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篇一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档案局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学校在招生、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教职工、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是对学校发展历史过程的反映和记录,是学校的宝贵财富。学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和移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学校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校内各单位应重视档案工作,将其纳入自身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保障档案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批准学校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将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其他工作同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开展档案资料征集、抢救保护、安全保密、数字化、现代化管理、提供利用、编纂、陈列展览及设备购置和维护方面所需设备及经费;
(四)研究决定学校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受校长委托具体负责档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指导、监督落实全校档案工作相关事项。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档案馆是学校档案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档案工作,校内各单位档案工作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学校档案工作;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对各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分类、鉴定、统计、保管、保护全校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四)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五)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为学校和社会服务;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校史校情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等文化教育功能;
(八)开展学校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网络;
(九)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九条 档案馆应配备政治素质可靠、年龄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的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及现代化管理技能。新进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档案馆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职员职级制,享受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分类、立卷(装盒)等工作;
(二)按归档范围、归档要求,将档案材料按时向档案馆移交;
(三)对按照规定不向档案馆移交或暂不移交的档案材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科学管理制度,确保档案材料安全,并积极提供服务和利用;
(四)接受档案馆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维护本单位档案、材料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及补助等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档案由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各单位的档案材料应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不得拒绝归档。
情况特殊的单位,经提出申请、档案工作委员会审议、学校批准后,可设立档案分室,负责本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业务上接受档案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档案分室每年须向档案馆报送新增档案库存目录和统计年报表。
第十六条 教职员工个人在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不得据为己有。
对于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以及国内外与学校有关的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档案馆可通过征集、代管、捐赠等方式进行收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归档范围包括: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教学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仪器设备类、产品生产类、出版物类、外事类、财会类、声像类、实物类、人物类、人事类。
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各类文件材料的具体归档范围,按《西南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档案材料形成单位、课题组立卷的归档制度。
各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归档要求,组织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人员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立卷人应当按照纸质文件材料和电子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对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案卷封面,填写备考表,交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并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立卷归档分工为:全校性、综合性的文件材料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
其余门类文件材料由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课题组形成的文件材料交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等项目管理单位审查并进行立卷归档。对于多部门合作完成的工作或项目,主办部门负责全套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协作部门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档案馆保存全套档案。协作单位除保存与自己承担任务有关的档案正本以外,应当将复制件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已移交档案馆的档案材料,不得进行撤换、涂(更)改。
第二十二条 档案材料归档时间:
(一)各部门应当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二)各学院(部、所、中心)等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
(四)其他归档要求按照各类档案工作规范(详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档案馆根据《西南大学档案实体分类编号方案》(附件2)对馆藏档案进行分类、鉴定、编号和排列。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按照《西南大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附件1)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按规定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档案馆应采取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建立和健全库房管理的规章制度,落实各种安全保护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七条 档案馆应定期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立即向校长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加大力度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确保数字化档案信息和电子档案(文件)的长期保存和利用,以增强档案实体(信息)的安全保障能力,提高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及开发利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 档案馆应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馆内各种数据情况进行统计;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档案馆应主动做好档案利用工作,按照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档案,积极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提高档案利用率。开放和利用档案遵循如下原则:
(一)对于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部分外,均应按国家规定,向全校和社会开放。对于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学校重大利益的档案,须经档案工作委员会审议、校长批准后,方可分期分批开放。
(二)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个人,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均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境外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需要利用的档案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国家秘密,应当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
(四)馆藏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下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档案馆馆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对借出档案,须按时归还。损坏或丢失档案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社部、档案局令第30号)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
加盖西南大学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六)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无偿利用,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寄存档案归寄存者所有。档案馆如需向社会提供利用,应当征得寄存者同意。
第三十一条 档案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校授权,其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馆藏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开放和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档案馆应设立专门的阅览室,提供必要的检索工具,为档案利用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档案利用,档案馆不收取费用;
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三十四条 档案馆应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出版档案史料和公布档案,须经档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并报请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档案馆应采取多种形式(如举办档案展览、陈列,建设档案网站等),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
条件具备时, 应在相关专业的高年级学生中开设有关档案管理的选修课。
第三十六条学校将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档案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学校为档案馆提供专用的、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档案库房,对不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或不符合档案保管要求的馆库,按照《档案馆建设标准》(建标103-2008)的要求及时进行改扩建或者新建。
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
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防磁等必要设施。
第三十八条学校将数字档案馆建设纳入数字校园整体建设规划,为档案馆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学校定期召开档案工作会议,评选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档案馆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有关范围、时间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即日起施行。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篇二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校领导对此应高度重视,并确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二)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专职(或兼职)管理,按《小学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建立档案。
(三)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一)档案人员应按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二)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期限;
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期限;
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留。
(一)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
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二)外来文件、函件由收文员(或人事秘书)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三)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团支部、少先队大队部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一)校外人员来校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室查阅档案;
查阅者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人事档案、职务档案;
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档案材料,经同意摘抄的材料须经档案资料室人员仔细核对并签署意见;
查阅者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出资料室。
(二)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一)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资料室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仍乱抛,应将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细则篇三
档案资料管理是学校常规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财务工作的历史纪录,又是全校教职工工作成绩的客观见证,是学校常规管理的重要基础工程。为此,制订制度如下:
1、成立档案资料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长分管、校长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导处、总务处、教研组有关人员协助工作。
2、健全文书档案,坚持专人收拆,及时登记、签批、承办,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及时办理。
3、学校行政人秘档案包括行政会议记录,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各种计划与安排,各种会议学习记录。群团教代会材料等分别由职能部门收集,交行政和校长办公室整理,交档案资料员,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4、学校教学档案包括教务会议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育教学档案、体育卫生档案等由教导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5、学校总务处档案包括总务处会议记录、校舍、校产档案、财务档案、校园建设档案、人员考核档案、基建档案等。由事务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6、学校的常规管理资料和财会档案注重平时收集,一般每学期或每学年整理归档。由职能部门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负责归档立卷。
7、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四平时”(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工作,按照档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做好分类、组卷、编目、装订工作。
8、档案资料室坚持做到“五防”: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盗,确保档案安全。
9、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借阅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须凭介绍信和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在本室查阅。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借出,不得涂改、抽换和拆散,不得损坏。
10、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注意保密,不得泄密。
11、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努力创建合格档案资料室和先进档案资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