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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律制度篇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x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品牌优势,维护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商标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商标,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商标注册、使用、变更、续展、转让以及商标保护等事宜的归口管理部门;策划部为公司商标设计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公司商标在使用印制中的形象审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五条 策划部在接到公司商标设计任务后,应按商标设计要求拟定商标设计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设计,并附设计说明。
第六条 商标设计的原则是:以公司现有注册商标为基础,充分体现x城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价值标准及行业特征,最大限度利用商标组成要素,使之美观、大方、寓意、醒目。
第七条 商标设计方案完成后,策划部应按《评审会议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商标设计方案的评审事宜。
第八条 评审后的商标设计方案须报经公司董事长审定。
第九条 设计的商标经审定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办理注册事宜。综合管理部可委托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具体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并负责提供注册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也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申请注册其特有的商标。其商标的设计方案须报公司策划部审查,由综合管理部对其有效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报董事长审定。审定后的商标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协助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商标注册的主要范围:房地产及相关行业、领域,公司计划涉足的行业、领域,对目前各类已注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等。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的范围
(一)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的房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
(二)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
(三)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活动及相关宣传用品;
(四)公司资产,包括房屋、车辆、办谷用具等。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均应使用公司已注册的`“x城”系列及其它经批准使用的商标,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范围和公司统一要求,准确标注或印翻公司商标。
第十四条 所有使用公司商标的各单位(部门)应遵章守法,在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的同时,应维护公司商标形象,如有损害公司商标形象的情况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或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公司商标使用中,策划部负责商标组成要素外形、外观的审核把关。公司各单位(部门)需在各类场所或物品上标注或印制公司商标时,须将标注或印制意见书面交策划部审核,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安排印制。
第十六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有义务关注公司商标的使用情况,发现有其他单位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应立即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协助调查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履行对公司尚未注册商标的保密义务。如有泄露公司商标注册秘密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综合管理部应根据商标的使用情况,及时组织参与省内着名和国家驰名商标的评选活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商标法律制度篇二
一、建立注册商标管理工作小组。小组负责对本公司注册商标的管理使用及有关工作,做到经常检查、总结。
二、学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严格按商标法要求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保证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三、商标标识印有专人负责,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所注册的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做到注册商标与印制商标标识完全一致,不擅自改变其组合与图案。
五、商标的使用必须按公司下达的计划生产,按规定程序领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
六、商标标识有专人保管,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对废次商标的销毁要有记录,有分管副总签字。
七、仓库商标专管员对商标标识的入库、出库等实行严格管理,帐目整洁,数字准确。
八、任何人不得擅自拿商标标识,私拿盗窃商标标识者要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维护本公司商标信誉,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按法定程序追究。
商标法律制度篇三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管理责任,规范商标合理正确使用,加强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保护,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树立市场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维护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条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负责申请商标使用条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签订使用合同,签发准许使用证。
第三条获准使用方正大米商标企业职责:必须使用方正县区域规定内产的水稻做原料加工生产的大米,按照方正大米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加工销售;
企业所用产品包装在订做前要把图样报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备案。企业要设专人管理商标及防伪标签,不准转让,不准外借;
不准挪用,如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方正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四条申请使用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方正县米业协会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方正县米业协会在60天内完成方正大米产品检测,加工设备、附属设备综合审查,作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可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裁定。
“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管理
第六条方正县米业协会与“方正大米”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方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
第七条方正县米业协会为保证“方正大米”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工作科学、严肃、公正、权威性,特请有关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方正大米”证明商标产品消费者投诉。
“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宣传与保护
第八条“方正大米”在市场宣传和维权保护中使用人都应积极给予支持,对产品广告宣传,维权保护要承担应尽义务。
第九条对方正大米品牌包装,宣传印制品上不能搞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方正大米商标使用者有义务向商标管理领导小组提供侵犯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不法行为信息线索,对有功者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方正县米业协会有权收回其《证明商标准用证》和以领取的商标标识,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附则
第十二条使用“方正大米”证明商标具体管理标准由方正县米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方正大米”证明商标管理费专款专用。由米业协会监事会监督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商标法律制度篇四
管理公司知识产权信息,建立商标管理信息库,指导、监督分公司商标注册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工作。
1、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公司商标的国内和海外可注册性查询、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授权以及分公司商标注册的指导和监督;
3、公司海关备案、外观专利申请,续展,维权等;
4、国内、海外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5、商标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国内、海外知识产权文件的归档管理;
6、公司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协助其他部门进行出口产品商标风险评估;
7、竞品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
8、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9、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集团公司宣传;
10、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商标法律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正确使用商标,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等诸方面,商标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 类别: 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第六条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经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准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第八条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第九条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刷件和注册证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第十条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卖商标,一经发现,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由品质科按质量标准检验,严格出厂程序,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商标统计及各类包装物的管理,负责按计划产量限额发放,严格领付手续,做好收付记录。后处理车间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商标和各类材料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广告宣传包括印刷品、实物及公司有关福利劳保用品所采用的商标图形和字样的样稿,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标法律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维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归口管理。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为商标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四条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使用等管理工作;
负责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负责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标注册证》的保管工作;
负责社会上商标侵权的信息反馈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质管部负责组织申报商标注册产品及许可使用商标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工作;
负责组织设计商标注册产品的产品标签。
第六条投资发展部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延展、转让、许可使用等事项。
二、对商标的使用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正确使用商标。
三、监督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四、结合商标管理,确定商标产品范围、质量要求,监督商品质量,制止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
六、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台帐和档案。
七、处理商标争议事项。
第七条公司新申请注册的产品,应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质管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投资发展部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
第八条其它需要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部门(非用于公司产品方面),在确定使用用途、数量等后,报投资发展部备案,如投资发展部发现商标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不得使用或做相应改正。
第九条公司可以许可外单位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凡需使用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公司和申请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由国家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十条许可使用单位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十一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人名义和注册人地址,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
不得自行转让或许可该注册商标给第三方使用,并有义务对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对用于公司产品的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质管部统一规格、统一版式,报投资发展部审核后,由使用部门(或采供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到依法有权印制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负责印制、保管或使用公司商标标识的部门为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台账和使用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用于许可使用的公司产品,但不得滥用于与公司许可产品无关的任何地方。
第十三条对用于非产品类的注册商标使用,使用部门(包括负责印制标有注册商标的部门)负责对标有公司商标的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进行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建立相应台账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商标不滥用于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地方。
第十四条用于公司产品商标标识,产品生产出来,由生产单位(或包装单位)及时标上商标标识,保证产品带有完好的商标标识出厂。
第十五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部门,应加强质量管理,维护商标信誉,提高产品知名度,无条件接受公司质管部、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并为公司创名牌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在使用商标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年检费、续展费等),由公司承担,但对外许可使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如发现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可提出纠正意见,相关责任部门拒不纠正或存在其它严重情况的,可提请公司领导对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也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一方面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可以禁止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应进行经常性商标监察,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察是否有与注册人商标相雷同的商标获准注册;
二是监察是否有不法企业或个人假冒、复制、模仿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和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如发现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及时向投资发展部报告,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投资发展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