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法电子版(七篇)

时间:2023-06-20 01:20:0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劳动合同法电子版(七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劳动合同法电子版(七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篇一

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湖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合同为有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

准。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甲方安排乙方执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每年的年休假则规定在每年的春节期间享受。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 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或按 执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浙江省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须认真阅读并确认和签收甲方所制订的《员工手册》。

2、如乙方在本合同未满而擅自离职,则按本合同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补贴总额的双倍返还甲方。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乙方须确认并签收《员工手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浙江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篇二

甲方:

乙方:

经协商,乙方同意将其档案委托甲方保管,为明确双方责任,就档案保管事宜商订如下:

一、甲方:

1、负责乙方档案的保管以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按来函单位的要求出具乙方档案中有关的证明材料。

2、负责办理乙方有了新接管单位后的档案转递手续。

二、乙方:

1、在合同签定时,按合同期(每月 元)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档案保管费共 元(中途终止合同,保管费不再退回)

2、应及时把合同期内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交给甲方整理归档。

三、甲方不负责乙方的原身份、各种福利保险(如:待业、医疗、养老等)以及本合同以为的其他管理责任。

四、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
不续签时,乙方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将档案转出;
逾期从第二个月起按月倍收保管费,逾期壹年甲方不负保管责任。

五、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

七、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篇三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
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础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定期合同来说,期限自始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这一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当时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入,共同创造最大价值,但劳动者享有了毫无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后必然会影响其投入,这对企业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加以限制,具体来讲,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区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时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无条件的一半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的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时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基础上健康发展。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篇四

发包方:______(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简称乙方)

双方依照>>及本地区相应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1.x楼木工工作内容

2.以包人工、包工具、包施工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包验收合格的形式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本工程施工图、图纸会审、联系单及项目部的施工技术交底的所有木工工作。土建图纸内的水电安装用预留洞口。

3.从基础垫层开始、所有主体结构木工工程、予制构件木模制作、炸模处凿平修整、预制构件(标高、位置按图完成)、场地模板、钢管等周转材料的搬运、整理、分类归堆、施工用机械安装的木工工作、预埋铁件安装、文明标化清理工作、固定技术人员配合放样测量的弹线配合工作,原木工班残留在旧木模上的钉子修拔、全面整理、归类,利用旧模板,所有需要加固用的步步紧乙方自行采购,步步紧损耗乙方自负,项目部不补贴费用(包含在平米单价内)。

4.工程完工后的所有模板、木料拔除钉子,分类在甲方指定地点分类堆放整齐。

5.后浇带各部位的橡胶止水带、泡沫板钢丝网安装固定包括在内,并清除在砼内的各种止水螺杆,清理剪力墙砼内的各种垫块和后浇施工木档的拆除。后浇带的及伸缩缝留空部位的盖板,以及漏浆引起的凿除清理工作,螺杆、螺帽、垫片、3形卡项目部提供,随意损耗和浪费的照价赔偿。

6.承包范围:x楼的所有木工工程。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和施工生产管理不到位,材料使用不按项目部要求,控制不力,承包范围内容甲方另行安排其他班组进场进行施工,但已工作内容必须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并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结算。

1、根据设计图纸、设计施工联系单严格按照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范规定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必须符合标化工地进行管理,料具堆放整齐。

2、乙方在施工前必须详细熟悉所有施工图纸、会审纪要,发现问题及时向甲方提出,不得擅自决定修改,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若有图纸矛盾、尺寸标高、洞口等问题应及时提出,若未发现或未及时提出所造成的返工工作由乙方自理,废料进行利用。

3、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依据施工图和联系单,提供准确、详细的用料计划,提供给甲方核实。

4、若主体结构验收未一次性通过,属乙方原因的罚款5000元,需要进行整改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项目均为天棚、梁、柱不粉刷,直接批嵌做涂料,在平整垂直度上要确保良好的施工质量。隐蔽工程验收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则每次罚款200-500元。

1、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有足够的劳动力进行施工,确保实施完成甲方编制的日、周、月进度计划表内容,项目部提出增加人员时必须在三天之内进入现场,否则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若乙方确实不能完成施工进度计划任务,影响项目部的整体施工进度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劳动力进场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不管价格高低,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加扣所发生的费用部份20%的管理费用。

1.工程量计算:按签订协议时的施工图纸版定额计算规则,双方确定建筑面积:x#楼18层小高层建筑面积为x平米(结算面积在没有设计变动的情况下不改变)。

2.结算单价:x#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元计算。

3.乙方用的各种机械工具、铁丝、铁钉、劳动车、切割片、刷模板油用具,扫帚、太阳灯、雨衣、雨鞋、安全帽、工作服等劳保用品以及零星材料,各种证件按杭州市规定必须齐全,以上费用均包括在承包单价内。劳务公司的劳务管理费1.5%,所有移动配电箱、电线、太阳灯、电焊机、焊条、包括灯管、插座熔断器等易损品等费用均已包括在承包价内。

4.其它费用结算办法:

(1)乙方在施工中,杜绝返工和浪费,否则按所浪费材料费用的二倍处罚,机具操作、养护不当造成机具损坏的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2)若甲方造成返工损失,不管工作量大小乙方必须整改,点工工资:技术工x元/工,普工x元/工。各种奖罚、点工、借支在领进度款中扣除或支付。

(3)若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各种物具、劳保用品向甲方领取的(经项目部管理人员同意),按仓库出库单,每次发放进度款时原价扣回。

(4)乙方领用进度款时若用现金,则甲方代劳务公司从乙方工资款中收取1.5%的劳务管理费。若用支票形式则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

工资款、生活费按以下各单体部位节点支付(进度款):

1)f-9#楼小高层:

a)各单体±0.00平,支付该完成部位面积的60%(完成面积×单价×60%);

b)6层结构平(六层以下模板按时拆除、清理),支付1~6层该部位面积的60%;

c)12层结构平(十层以下模板按时拆除清理),支付6~12层该部位面积的60%;

d)主体结顶(模板拆除)支付13层以上部位面积的60%;

e)主体结构全部验收合格和所有木工工程完成,人员可以退场,支付到完成量的80%。

2)以上支付办法作为用于生活费和机具、铁钉、辅料等费用(不足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3)竣工验收通过,双方结算认可,支付到结算总价的95%,留5%保证金10个月内付清。

每次支付进度款时,由乙方以书面形式按合同规定的支付金额,编制班组实际施工人员的标准工资单,工资单必须由施工人员本人和班组长签,报甲方项目部,待甲方项目部管理人员确定后7天内支付。在审核确定途中,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造成工程进度、质量、安全影响,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遵守国家、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建筑工程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筑工安全操作规程》,抓好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隐患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凡不符合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整改,达到规范要求。执行本工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

1、乙方在进场施工时要另行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协议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并遵守各项条款内容。

2、乙方招进场的人员必须有双方《民工劳动合同》,并由见证人签,各证件齐全,进入项目部的人员当天将名单上报项目部登记,未经上报登记、未签协议的按公司规定处罚,并不发放生活费,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文明施工、标化管理等方面达不到要求,发包方有权帮助乙方给予整改,所发生的人工、材料等一切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4、乙方如发生安全事故,医药费在5000元以内的由乙方承担,医药费超出5000元的,其超出部分经双方协商,视事故发生原因,甲方适当补贴乙方,但不超过超出部分的70%,医药费以医院的医药费发票为准,其他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均由班组自行处理承担。

5、班组负责人要对下属工人进行不定期的素质教育,在施工中,发生乙方作业人员不听从甲方、监理、业主等有关人员的监管,顶撞各方管理人员,影响公司整体形象的,每次罚款500元,并清退出场,清退出场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负责自行支付。班组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及事态,漫骂业主及监理人员或进行语言上的人身攻击,若发生每次对班组罚款5000元,并将当事人进行退出本工地的处理。出现其他后果的追究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

6、严禁吵架、打架、偷窃事件发生,凡发生吵架、打架事件的每次罚款各方500元,引起的各种医药费用等由各吵闹方承担,吵闹人无条件清退出场,清退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支付。

7、严禁家属、女工、不施工人员留住工地宿舍,禁止儿童进入现场,若经项目部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罚款200元/次,并清退出场。

8、在施工中乙方必须及时做好各项落手清工作,并配合项目部做好各项检查落手清工作,否则甲方派人清理,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每次罚款500元。

1.乙方现场负责人必须常住现场,施工负责人外出必须请假,并授权指定临时负责人。

2.若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等管理混乱,业主、监理、公司多次提出整改要求,未见明显好转,影响公司、项目部总体形象的,乙方确无能力再进行管理的,甲方有权收回本承包内容,发生的所有费用在乙方结算款中扣除,工程完工后结算。

3.项目部的例会必须有签署人和负责人参加,未经项目部同意不参加的直接扣罚500元/次,各次会议内容作为协议履行过程的相关依据,包括项目发放的各种整改单和进度计划要求,在有纠纷时作为有效的依据。

4.本工程内容不得转包或再次分包,一经发现视作乙方违约,协议作终止处理,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如有纠纷或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按相关程序处理。

1.及时清理打凿的砼,粉刷外墙时木工班凿砼引起的外架清理工作,由木工班负责清理。

2.严禁随意锯钢管,若发现每锯一根处以100~200元的罚款,严禁乱锯方木和模板若发现每次处100~200元,并照价赔偿所有损失。

3.在砼浇灌时,按项目部技术要求进行值模,出现炸模或不符合要求,必要时拆除模板重新支模,工料费班组自负,多处造成此现象及出现炸模现象超过规范允许偏差5mm以上(砼没流出)每处罚款100元;板墙或梁柱上口炸模,天棚模板需要打凿才能取出的,每处罚款300元;各部位炸模引起砼外流每处罚款500~___;打凿、返工、清理和浪费乙方自负。

4.在施工时必须合理使用材料,所有废料必须听从项目按排合理利用,或有意切成短料,否则浪费的材料由班组承担。一经发现处以50___0元以上罚款。

5.施工期间甲方指派同志为施工现场负责人,督促乙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甲方指派同志为安全、文明施工和后勤等工作的管理,乙方指定同志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本分包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乙方指定同志为安全、防火、卫生、治安等各项工作,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

6.工程范围外的点工应于当日与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对清,每月二次到项目部签证,下月支付上月发生的点工工资,过期未签点工作废处理。

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交纳伍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施工质量差、材料损坏浪费、进度延迟、安全文明落手清工作不力、不听从项目部和业主、监理的管理等等的各项罚款。乙方并指定担保人鉴证。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五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法律效力,款项结清后失效。

甲方:___工程项目部乙方:木工劳务班组

甲方代表签:乙方代表(签):

联系方式:乙方身份证号码:

保担人(签):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篇五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一)甲方依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安排乙方从事测绘、地下管线探测、地理信息等业务的管理、营销、施工等工作。

(二)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一)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室内每日工作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外业作业应根据项目部具体要求及天气等其它因素酌情执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的,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安排乙方加班。

3、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休息休假

1、乙方享受国家规定节日、休息日、探亲、带薪年休假和婚、丧假。

2、乙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其他节日的,从其规定。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安排乙方补休。

4、乙方符合国家有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符合享受生育假期,或者符合享受特别假期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甲方聘用乙方的工资按每月发放,实行岗位薪酬制+项目核算+年底绩效。

(二)甲方对乙方实行赋闲工资制,在节假日或由于甲方业务不饱满等其它原因不能工作的,甲方应给乙方发放赋闲工资。

(三)甲、乙双方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或者享受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和计划生育规定执行。

(五)乙方在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标准和支付办法,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六)乙方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病假工资规定执行。

(七)甲、乙双方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规定的比例标准,按时足额履行各自承担的基本养老、医疗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2、甲方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伤、生育保险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

3、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费用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4、甲方应当依法为乙方建立个人社会保险账户。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1、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或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或者享受生育待遇的,应当按照甲方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2、甲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乙方的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

(二)甲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对乙方进行教育和培训,完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预防事故伤害、职业危害的措施,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3、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4、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5、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

1、在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劳动安全操作规程、预防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等措施。

2、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工具。

(四)乙方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产,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违规操作、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行为提出批评和处罚。

(六)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一)专项培训:甲方依据工作及员工成长等需要,要求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二次学习等,乙方应积极参与。

(二)保密限制:乙方在工作期间确保行业涉密安全、甲方商业机密安全等,若涉密应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处罚办法。

(三)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变更

1、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

2、订立合同时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二)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单方解除合同: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间内,应当遵守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规章制度。逾期视为甲方同意,合同随即解除。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随时、即时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随时解除合同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期满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5、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乙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终止

1、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之一情形的,立即终止。

2、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终止期限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条件期限届满为止。

3、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合同的附件

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而签订的协议书,是合同的附件。

(二)赔偿

1、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内容,给对方造成损害、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支付赔偿金。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劳动争议处理

1、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内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甲方的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根据需要可以制作副本若干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篇六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的内容称之为必备条款,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多或少会遇到缺少必备条款的情形,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条款,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者一方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订立的是哪一种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者内容的劳动,一般是指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或职责,工作内容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工作地点的变更,往往会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般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对价,是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为国家强制性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予以强调,目的是强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是履行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兜底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上述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并不能认定该劳动合同为无效。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必备条款增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增加所缺少的必备条款,也可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报酬及赔偿。

劳动合同法电子版篇七

日前,人事部决定,将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见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高不超过1年,期间可享受保险和基本生活补助。

而几天前,全国人大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其中对试用期做了规定,“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见习期和试用期到底有什么区别?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使用见习期的概念,一般为1年;有的企业在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中,都使用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而两者似乎都有法可依:前者依据人事部门的规章,后者依据《劳动法》。而尴尬在于,个别企业为节省开支,延长新雇员工的试用时间,恶意使用见习期的概念,甚至在1年的见习期间,随意解雇员工,不付给任何补偿。

为什么会出现法律错位的情形?笔者在人事部门的政策法规中查到: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和教育部门专门针对刚刚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转为国家干部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时间,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一种做法。但到了90年代,双向选择和自由择业成为主流就业模式,原劳动部于1995年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不过,见习制度并没有因此而被废除。相反,在今天,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日益紧张,为了延长毕业生找工作、保留户口档案的期限,也为了强调地方政府承担就业责任,人事部门开始重新强调毕业生见习制度,但为避免与试用期的时限冲突,做出了时间一般为半年的规定。

应该说,政府促进就业的为政思路,值得肯定,而力避与《劳动合同法》冲突的立法精神,更难能可贵。毕竟,在立法实践当中,政策与法律打架的事情并不少见,既有部门立法的惯性思维所致,也与政策讨论与监督不足有关。而此次,人事部门能及时调整见习时间,使其与试用期一致,是践行法治的一步。不过,笔者建议,我们能不能让工作更进一步,把见习制度直接纳入《劳动合同法》?

要知道,已有的见习制度除了与试用期时限不一致,更重要的,还有权利与义务上的差别:见习期只对毕业生有约束力,对单位无约束力,如果单位认为毕业生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者做出辞退处理。而试用期对劳资双方都有约束力,在试用期内,劳方可以随时辞职。法治最为关键的一个原则,就是平等,不能同一个人,根据a法,享有5分权利;而根据b法,享有10分权利。这会导致公众无所适从。

而且,随着人才流动市场化越来越明显,除了公务员等少数职位可以解决户口,大部分毕业生都进了企业,很难解决户口,这一点在北京体现得尤为明显。这与当初设置见习期的大环境已经完全不同。所以,为了不给法律留下漏洞,不妨将见习制度写进《劳动合同法》,且只适用于进入特殊岗位;将试用期作为一般制度,见习期作为例外。这样,既照顾了特殊情况,又能避免法律冲突,实为一举多得,利好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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