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最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五篇)

时间:2023-07-10 23:55:01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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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最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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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篇一

2.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3.债:债市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4.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专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用权。

6.商标专用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注册的商标依法享有的专用权。

7.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

8.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9.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出具的,以一定金额表示的投标责任担保。

10.劳动合同: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12.建筑工程担保制度: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规定,为促使债权人旅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简答:1.法的形式有几类:(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规章(7)国际条约

2.法的效力层级: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题、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一)宪法至上

(二)上位优于下位法

(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六)备案和审查。

3.法人应具有的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二)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5.代理的主要种类:(1)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权利:故居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5.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

(二)用益物权

(三)担保物权

7.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8.知识产权制度的特征?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

(二)专用性

(三)地域性

(四)期限性

9.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0.注册商标权有效期:注册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越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限期是无限。注册商标有限期满,需要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10.著作权的保护期: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12月31日。(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1.建设工程担保方式:(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1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机器损坏险、机动车辆险、建筑职工意外伤害险、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13.民事责任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4.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做、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15.行政责任的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6.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7.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申请延期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9.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又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20.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人员素质、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工程业绩等综合能力的体现,反映了该施工单位从事某项活动的资格和能力,是国家对建设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21.禁止以他皮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2.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3.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24.公开招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25.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26.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7.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形:(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7.中标人的确定范围: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

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8.中标人的确定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29.中标人的确定期限:评价委员会提出书面评价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0.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大类。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31.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2.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始于劳动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3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4.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

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5.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有关人员政府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37.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8.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一)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四)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五)承担连带责任

39.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权利:

(一)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二)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四)紧急避险权

(五)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六)请求民事赔偿权

义务:

(一)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二)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三)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4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一)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二、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三、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六、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施工管理。

41.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

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要求:(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补报的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之日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43.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4.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有关资料;

三、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四、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

五、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

六、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八、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5.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46.强制性标准要求:(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和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47.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48.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发包工程;

二、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三、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四、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六、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九、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9.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0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二、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三、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四、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5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工程质量保修书包括如下内容:(1)质量保修范围。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发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当然,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其保修范围有所不同。(2)质量保修范围。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3)承诺质量保修原则。主要是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有关具体实施保修的措施。

5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篇二

工程建设中最为主要的合同类型当属建设工程合同。与此同时,由于工程的深广性、复杂性,工程实务中除最主要的建设工程合同外,也会涉及许多种类的合同。比如材料采购的买卖合同、设备租赁的租赁合同、垫资施工的借款合同、造价咨询的委托合同、承(分)包人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等等。不同的合同类型(性质)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因此,在工程建设中有必要分清各种不同合同类型以明确其法律性质、正确适用法律规则。本文拟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和工程实务的一般惯例,针对工程建设中的委托监理合同和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谈点个人认识。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种类

《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立法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此定义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发、承包人(含广义上的承包人);
第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一种工程上的承、发包关系。根据同法该条

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是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三分法。根据同法第28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又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务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除以上《合同法》的立法分类外,最高

法院把委托监理合同和装修合同也划入了建设工程合同类别。

二、委托监理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由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委托监理合同、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本人认为,委托监理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属于委

托合同;
装修(装饰)合同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应属建设工程合同或承揽合同。

1、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工程监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工程监理是一种工程监督行为,而不是一种工程建设行为,不属于《建筑法》所指称的“建筑活动”。工程监理是监理单位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的一种合同行为。监理单位的权利来自委托人的授权,此授权行为并不是法律上的承、发包行为,而应属于法律上的委托行为;
监理合同的内容是进行“工程监督”,而不是“工程建设”。实务中,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建立委托监理关系一般都要签定书面合同,采用的合同文本大多为被视为行业惯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从该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看,建设工程的委托监理也属于委托关系。同时,根据《合同法》第276条的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以及有关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我国

现行《合同法》也是把委托监理合同看作委托合同。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监理关系中,发包人是委托人,监理人是受托人,双方约定的内容是由监

理人处理发包人关于工程监督的事务。根据《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的建设分别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发包人与监理人只能就工程的监督问题进行约定,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只涉及“工程监督”不涉及“工程建设”。综上,委托监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应该为委托合同,在合同纠纷具体涉诉时,案由应当定

为委托合同,而不应该是建设工程合同。

2、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由此可见,装修行为属于建设行为,装修活动属于“建筑活动”,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但实务界对于装修工程的理解则各不相同。实务中,装修这个词一般连着装饰构成装饰装修这个词语组合。装修和装饰有没有区别,什么是装修,什么是装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区分装修和装饰的区别从而划分装修合同和装饰合同的不同法律性质,前者为建设工程合同,后者为承揽合同。

根据工程惯例的一般理解,装修主要是对工程整体的修饰、美化,它可以被看作是全部工程的一个分项,装修工程的规模一般比较大,有时会涉及工程主体结构的拆、改、变动等,需要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进行建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的装修合同,应定为建设工程合同。装饰主要是对工程局部的修饰、美化,其规模一般比较小,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对主体结构有所变动。比如实务中购房小业主与装修公司或个人签定的房屋装饰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把这种小规模的装饰行为视为建设行为、“建筑活动”,从而把合同性质定为建设工程合同;
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把这种小规模的装饰行为视为定作行为、承揽活动,将合同性

质定为承揽合同,避免实务中的资质、效力之争。

当然,由于目前对于装修和装饰的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且各方理解不一,以上关于装修(装饰)合同的法律性质,仅代表个人观点。至于案件涉诉后的具体法律认定和适用,有赖于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精神进行判别,在法律没有明确作出规

定前,属于司法裁量的范畴。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篇三

文章标题:工程建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并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合同签订

之日,其中试用期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现场施工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排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济南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条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国家有关规定。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执行**有关规定。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15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篇四

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由乙方承建xxxxxxxxxxxxxxxx建设工程,现就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1、施工内容:具体施工内容以工程预算内各项工程为准,如有增减以最终工程结算为准。

2、施工质量: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乙方需确保施工质量,如有质量问题,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

3、施工安全:乙方自行安排,确保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独自承担,和甲方无关。

4、施工工期:自签订之日起至x月xx日前完工。

5、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组织校委验收合格后,按招标中标价一次性付清工程款人民币为xxx万xxxxx元整(含税),增加工程量另外结算。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xx年月日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篇五

工程建设承诺书

甲方:

乙方:建房户

为确保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工程进度,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如下承诺,以利共同遵照执行。

一、承诺内容

乙方承诺全权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含报建合同内容),严格按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批的内容执行。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为乙方办理建房报建手续的有关证件;

2、甲方委派为本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联系电话:;

3、甲方应加强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工程技术、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为加强联系,甲方指派同志(联系电话:),乙方指派同志(联系电话:)为全权代表,履行本合同;

4、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技术资料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在施工中,若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未按施工设计图施工,安全设施不完善,技术资料未及时收集整理建档,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

5、甲方指派同志对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无条件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事务(含报建合同内容)。;

2、乙方有权选择建设施工班组,但必须征得甲方认可,并服从

甲方监督、指导;

3、乙方必须在承建的工程项目中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技术资料齐全,加强施工安全防范,做到工地不出现安全事故。工地如出现人为安全事故,违约条款并造成违约责任,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4、乙方在履行工程建设项目中进行的一切经济行为和民事行为,均由乙方同志负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不负责任和连带责任;

5、乙方必须购买工伤保险,同时必须指定栋号长为工地施工人员购买《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乙方承建的工程建设的材料耗用、机械费用、国家税金、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生产人员工资、资料员费用、施工管理人员工资、工地非生产人员工资、及工人、管理人员劳保福利等费用开支,均由乙方支付。

四、其它

1、本工程施工报建费由乙方负责。

2、本承诺书只对本工程负责,对其他项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率;

3、以上承诺书一式四份,主管部门一份、鉴证单位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本承诺书即予终止,并自动失效。

甲方:乙方(建房户):

法定代表人:承包者(栋号长):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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