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2023年城管执法督察制度(3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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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督察制度篇一
以创建人民满意的城管品牌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指导,在局党委的坚强领导下,以切实提高城管队伍整体素质为目的,通过完善日常督查工作,为锻造城管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督查范围为市局机关、市局直属单位、各区局机关、各区局直属单位、各区局所属中队及环卫所。
1、队容风纪、工作作风。
2、执法程序、执法效果。3、办公秩序、内部管理。
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一般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1、日常检查以明查为主,按照规定穿着城管执法制服。2、突击检查以暗查为主,为了保证暗查效果可着便服。3、建立督查登记制度,督查人员必须严格登记督查情况,并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4、落实督查通报制度,由督查大队将督查情况通过《督查信息》等形式进行通报。
1、督查时要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并对此类行为进行拍照、摄像、录音取证;要对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影响详细记录,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2、要认真做好对督查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汇总工作,并及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要做到日常督查情况分析整理后向督查大队办公室汇报,重大紧急情况及时向督查大队领导汇报。
3、根据不同情况调整相应的督查方法。4、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督查人员发现城管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可分别按以下办法查处。
1、城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轻微,认识态度较好,能及时纠正的,督查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
2、城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轻微,经教育拒不纠正或顶撞、谩骂督查人员的,督查人员可将其带离现场,并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同时将情况反馈其所属单位。
3、城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认识态度较好,能及时纠正的,督查人员应要求其写出书面检查,并将情况反馈其所属单位。
4、城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经教育拒不纠正或顶撞、谩骂督查人员的,督查人员可将其带离现场,并及时向督查大队领导汇报,同时提出处理建议。
5、对于发生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部门,建议由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6、对于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或部门,建议由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全局通报批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城管执法督察制度篇二
越城区城管执法大队、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分局)、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分局)、滨海新城城管执法大队(分局)。
(一)内部管理: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完善管理、督查和考核制度等。
(二)行为规范:着装规范、队容风纪、言行举止等。
(三)专项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有效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等。
(四)依法行政:办案规范、执法规范等。
(五)勤政廉洁:工作态度、理论学习、教育培训、行风效能、廉洁自律等。
(1)每周督查。每周进行督查,建立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督查通报,并对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2)每月考评。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将所涉及的当月考核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进行综合评议核定,形成考核评定意见后报市局分管领导审签,并进行书面通报,抄送区政府、开发区管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3)每季分析。每季度召开考评分析会,分析考核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实绩、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等。每季两次考评未位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向市局党委说明原因。
(4)年底综合评价。每年底进行年度综合评价,以每月考核成绩为基础,进行综合考评,确定考核排名。
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市直开发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终考核结果,折合成市考核办对区块的考核分值(占25%)。
城管执法督察制度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督查工作体制,推动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指市城管局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调度、督促、检查、通报、反馈等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贯穿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四条 建立市城管局统一领导、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单位、科室参与的督查工作体系。
第五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城管局政务督查工作,围绕市城管局中心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安排,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并定期在全市城市管理系统通报政务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办公室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督查效率,避免增加基层负担。从严控制督查总量,除上级每年部署开展的督查活动以及市城管局安排部署的督查事项外,原则上不组织周期性实地督查活动,同类实地督查活动一年内不超过一次,不在同一地方、同一时段开展多项实地督查活动。除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对县区全覆盖的实地督查。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围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重点:
(一)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领导批示确定事项;
(二)市城管局重要工作部署,局长办公会、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综合性会议等重要会议安排事项,重要文件确定事项;
(三)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批示件以及在讲话、调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动时确定的督查事项;
(四)列入市《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任务;
(五)市城管局负责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六)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重大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办公室对需督促检查事项进行立项登记、备案,对督查任务实行清单式管理。对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业务性专题会议,由具体承办会议的单位(科室)制定督办事项清单,报办公室进行立项登记。
(二)交办。督查事项经市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同意后,办公室下发督办通知,对承办单位、科室提出工作要求。对需要几个单位、科室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科室)、协办单位(科室),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三)承办。承办单位(科室)接到督查通知后,须报单位(科室)主要负责同志签批,根据督查事项的具体要求,认真研究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及承办人员,并按照规定时限向办公室报告落实情况。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随办随报。对需要多个单位(科室)会同办理的事项,牵头单位(科室)要主动与配合单位(科室)协商办理,配合单位(科室)要积极协助,不得相互推诿,更不得久拖不办。
(四)督办。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加强督促催办,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
(五)审核。各承办单位(科室)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科室)上报的办理报告应认真审核,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责成承办单位(科室)重新办理。
(六)报告及通报。对完成的督查事项,办公室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向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报告。对落实情况,视情制发政务督查通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落实情况和承办单位办理质量。
(七)归档和销号。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在督查台账上进行销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第九条 办公室应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调整督查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的实效性。
(一)书面调度检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督查事项,办公室以书面通知承办单位(科室),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承办单位(科室)要按照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二)电话交办催办。对紧急督查事项,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可电话通知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现场察看。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比较慢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可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坚持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经常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四)开展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涉及多个部门,或者严重超期未办结的督查事项,办公室可会同督察工作办公室、人事科、机关党委等科室,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五)开展“互联网+”督查。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等平台,实现由线下督查为主向线下线上融合转变,拓展督查领域,增强督查效能。
第五章 督查事项办理期限和报告要求
第十条 对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部署,凡要求按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报告。
第十一条 对上级领导批示件和市政府立项督查内容,根据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批意见确定具体承办单位(科室),牵头草拟反馈报告,经办公室把关、市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后,按时限要求上报。
第十二条 对办公室立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办理,限时办结。对领导批示件,按照紧急程度分为特急件、加急件、普通件。原则上,特急件1个工作日内办结,加急件3个工作日内办结,普通件5个工作日内办结。
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承办单位(科室)需在规定时限前提报办理进度说明,明确最终办结时限,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审阅并加盖公章后报办公室,并在时限内办结完毕。
第十三条 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科室)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承办单位(科室)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直接转报。
第六章 督查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办公室在日常督查调度时,对承办单位(科室)工作落实和报告情况进行纪实、评价,将办结时限、报送质量、按时办结率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纳入市城管局年度综合考核,并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政务督查工作要延伸到各县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局,督导考核科负责将政务督查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十五条 实行督查工作激励机制。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行动积极、措施得力、能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市城管局予以表彰奖励。对督查中发现的不落实或执行有偏差的,由办公室责成并督促有关单位(科室)认真纠正整改、汲取教训;对问题突出的单位(科室),由市城管局分管负责同志约谈相关责任人;对问题严重的,年底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不得评选先进,单位(科室)减少评先树优名额;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根据问题轻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年度考核时,办公室、人事科、督导考核科、督察工作办公室共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城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市城管局年度综合考核和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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