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度汇编16篇(完整文档)

时间:2023-07-23 20:40:02 来源:网友投稿

审批制度第1篇一、会人员管理及职责1、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对村级财务实行以会计委托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工作。“五统一”即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财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批制度汇编16篇,供大家参考。

审批制度汇编16篇

审批制度 第1篇

一、会人员管理及职责

1、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对村级财务实行以会计委托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工作。“五统一”即在坚持村级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财务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受村委会的委托,以镇为单位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审核记账、统一票据、统一财务公布的内容和时间、统一建档管理。同时逐步推进村级会计电算化工作。

2、镇设立村帐镇代管办公室,隶属经管站管理,配备专职代理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负责各村的票据审核和会计核算等工作。会计核算范围包括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支情况,村下属公司的收支情况。各村必须配备一名报账员,村报账员接受镇经管站的工作管理和业务指导。

3、镇代管会计工作职责:按财政部印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正确处理会计业务,把好财务审核关,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公布单,对村报账员实行业务指导,协助各村做好财务工作。

4、报账员职责:村报账员主要负责管理村级财务收支、财物管理、村级统计、各项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征用结算等工作,并按季做好财务上墙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5、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按时处理账务,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表五相符。

6、村干部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务人员行使其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同时要保持财会队伍的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撤换。村报账员的任免和调换,应由镇经管站提出意见,村两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同时将讨论结果报经管站备案,并按规定办理交结手续,编制交结清单,并由经管站和村财务主任现场监交,在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7、会计核算制度应按照《会计法》和《村合作经济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册账及各项登记簿,做到记账规范及时。各村报账员设在现金、存款记账、债权债务备查簿和各种经济合同账。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月5日前各村报账员向经管站核报收支账目,同时盘点现金、存款余额。

二、财务预决算

1、村级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各村在编制预决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的原则。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经济情况,并进行财务分析。

2、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重要项目和工程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由村两委会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开栏中公布。预算实施过程要在公开栏中一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预算实施情况,可按编制程序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决算必须向村民公开。

3、财务预决算必须报经管站备案。镇经管站要在每月审核的同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专项检查和分析,年终对决算进行审核。

三、原始凭证管理和使用

1、各类票据要有专人保管,建立登记簿,进行登记管理。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不得遗失,谁遗失谁负责。

2、村级收据统一使用“xx经济开发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各村不得自印或向外购买收款收据。严格实行收据领购制度,做到限量领购,原则上各村每次收据领购数量不得超过一本。村报账员使用收据向经管站领取,收据用完后,采用以旧换新的办法,收据存根由经管站统一存档保管。

3、各村的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规范的原始凭证。自制凭证统一使用付款单,工资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各种付出发票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并注明用途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违反财务制度的票据报账员有权拒绝支付,会计不得入账,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付出发票,会计、报账员有权要求补充更正,另外对所有开支能取得正式发票的一律凭正式发票报账,不得以便条(收据)报账,严禁各村记账。

上述各项非生产性开支严格执行上限控制,遇特殊情况(如:发展集体经济等)确需超额开支,需按以下程序操作:各村根据自身集体经济年收入情况按10%比例提取用于超额开支部分,并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处理,即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蹲点领导以及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后在提取资金中列支。

四、货币资金及资金账号管理

1、严格执行权、账、钱分管制度。财务审批人只管审批,不管钱、账。会计只管账不管钱,报账员管钱不管账,非报账员不得保管集体现金。

2、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现金。

3、村要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严格控制在5000元以内,超额应及时对存入银行,如出现失窃或短款,报账员要负赔偿责任。报账员严禁私自出借现金,严禁挪用公款,各村(场)禁止另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4、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借资金时,须经财务审批人审批。公务完毕后预借款必须在七天内结算,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5、村集体不得为个人或单位作贷款经济担保。对公款私借及担保的,应由谁批准谁收回,收不回的由审批人偿还。

6、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对各项拖欠款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催收,并对账外拖欠款及时纳入账内管理。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应订立还款协议限期收回;
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村集体提书面意见,报经管站备案。对各种应付款项要定期清理,按时偿还并及时化解不良债务。村集体不得擅自举债、借债搞公益事业或建设新项目,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7、加强资金账号管理,各村(场)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至两个银行帐户,银行账号仅为本单位经济业务服务,不得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过账。如需特殊情况需为其它单位和个人过账,需收取一定管理费(按资金额的2%收取)

五、财务审批

1、村(场)书记主持重大财务开支的审批原则,把握村(场)财务收支情况,按月集中村(场)干部审查一次财务收支,负责审批村(场长)主任经手的开支发票。

2、村(场)财务实行村主任(场长)负责制,建立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实行村(场长)主任一支笔限额审批书记核准制度,实行先审后批,对不合理开支有权拒绝审批。

3、审批权限:单笔开支在20xx元以下的,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核准;
单笔开支在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村(场)两委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核准;
单笔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谈论通过并报镇经管站审核后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核准。

六、收支报账

1、村收支票据每月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经管站审核后,由代管会计入账,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退回并作出妥善处理。

2、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凡支出发生后二个月不报账的,无特殊原因的一律不得再审批报销。

3、非报账员代收各种款项的,应在收款后三天内向报账员结清。

4、各村的一切建设项目资金支付都必须有合同,预决算单、竣工验收报告单、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否则不得入账。

七、财产物资管理

1、会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逐项登记管理。

2、固定资产的更新购置,应根据财务计划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变更等重要事项须报经管站审核备案;
作价转让的要合理估价并公开转让,并及时收回价款。

3、村集体的固定资产的承包或租赁,应经村集体讨论决定,由村合作经济组织办理承包、租赁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收缴承包费或租金。重大的固定资产承包或租赁实行公开招标。合同期满,应对承包租赁的固定资产进行检查验收,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承包人或租赁者负责修复或赔偿,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4、要确保集体财产的安全完整。各村(场)不得团集体财产抵押贷款,为他人担保。

八、经济承包合同管理

1、村(场)要严格按照《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好集体资产发包和租赁工作。

2、村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工程建设项目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经管站备案。其中数额较大的工程发包建设项目必须按镇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3、村报账员应根据合同设立承包合同台账,明细登记合同的兑现情况。对年终合同兑现有困难的要求其办好欠交承包款或减免手续,并及时入账。年终各项承包合同兑现率要求达到95%以上。

九、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1、村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民理财小组的成员一般3-5人,村两委班子不能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期每月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财务制度的实施。进行财务审查。

2、各村(场)要实行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公布表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签名,并报镇经管站审核后方可公开。

3、各村(场)的财务按季上墙公布。村(场)的年度预算计划、决算报告、各季财务收支明细、村干部工资补贴、基建项目和固定资产购置、承包办法及指标等项目要逐项及时公开。

4、各村(场)的年度预算计划、决算报告、财务收支明细、重大基建投资和大型资产购置计划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报镇备案后方可实施。

5、财务公开除上墙公布外,并可采取会议、广播等多种形式,其公布内容须保留十五天以上,公开栏旁须设置意见箱,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十、审计监督

经管站汇同镇纪检、财政部门每年对村级财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一经发现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违纪金额全额上缴镇财政,对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财务报表及档案管理

1、镇代管会计、村报账员应按有关规定登记各种账簿,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力争数据准确,并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保管。村财务档案,如账册、凭证、报表、各类合同、土地承包资料、有关文件都要每年整理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上级档案保管年限规定执行。对装订成册的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

2、镇经管站建立村级财务档案室,实行统一归档管理,一村一柜。村级会计资料集中保管为十年,期满后逐年返还给各村(场),由村(场)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管理。

3、严格档案查阅使用手续。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凡要查阅村级会计档案,须经经管站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将查阅情况作书面记录。

4、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5、财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好销毁簿册,报镇经管站批准,并派人监销。

十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村级财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报镇政府和镇经管站:

1、发现贪污挪用公款现象。

2、发现报账员现金、有价证券或财务档案等被窃事件。

3、发现对外进行经济担保现象。

4、被有关部门查封银行账户的。

5、其他须报告的重大财务事项。

重要事项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在口头汇报的同时,并报送书面报告,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财务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的财务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如上级对村级财务管理有新的规定按上级文件为准。

审批制度 第2篇

为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严肃工作秩序,公平公正考核教师,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全体教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个人和工作的关系,顾全大局,努力做到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岗位责任的完成。

一、请假制度:

1、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不足3天由园长批准;
请假超过3天由中心批准;
一律填写病、事假登记表,并在请假之前将自己的工作安排好。因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要先临时告知园领导,再办理补假手续。

2、销假手续:教师请假假期结束,办理销假手续,必须于上班当天上课前到相关负责人销假。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二、出勤奖惩办法:(国家法定假期之内不受任何惩罚)

1、事假。每学期每位教师不得超过5天事假,每1天事假扣100元,每天事假扣50元。

2、病假。每学期每位教师请病假不超5天,或患教师公认有医院证明的特殊疾病,以及因病住院治疗,经核实无误的不扣钱。如超过5天不住院治疗的.一般病假,超过3天之内的,每天扣20元;
10天之内的,每天扣30元;
超过10天的每天扣50元。

3、旷工旷课。教师无故旷工,每天扣200元;
代替旷工教师鉴到者,每天扣50元。旷工5天以上则上报上级单位,另作行政处理。

4、外出、迟到、早退。教师在工作时间外出必须在传达室登记。一次外出超2小时的计事假天。迟到、早退每学期超过5次,每超一次扣5元。每次迟到或早退超2小时以上者,计事假天。(接送孩子上下学的老师,在该时间段每次给10分钟,前提是不耽误自己上课,需要填写出公差及接送孩子出入登记表)。

注:

1、法定假期除外

2、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审批制度 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常规管理,提高教职工的组织纪律性和工作责任心,保障幼儿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有章可遵,有规可循”,现结合我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请假规定如下:

1、全园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按时到岗,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2、教职工有事应提前请假。二天内的向园长请假,三天以上向中心校校长请假,若有全园性重大活动,时间无论长短均需向中心校校长请假,园长请假需经中心校校长批准。请假(无论什么类型的假)都要有书面请假条,其中请病假累计3天以上(含3天)须提供正规医院出具的病假单。教职工请假均需经批准并移交清楚工作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也应及时电话请假,并将书面请假申请表于上班时补交。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办理销假手续,若因故还不能上班,可以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需中心校长审批。

3、严格控制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应事先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并向园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4、病假、事假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赶回来请假者,事后要主动补假,并说明理由,否则按旷工论。无特殊情况,不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请假三天;
实行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请假10天;
再婚可请假3天。(婚假从结婚正日或提前一至两天起算。)

6、本人直属亲属死亡,可请3天丧假。三代内亲属死亡,可请1天丧假。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按工作规定条例办事。

7、产假顺产为三个月,剖腹产延长十五天;
对晚育的(24周岁后生第一胎),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

8、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
带环受孕人工流产术后休息十五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休假,不做病假处理。未采取措施导致计划外怀孕做流产手术,产后休息作病假处理。

9、孩子处于哺乳期的老师享受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

10、教职工外出函授学习,原则上利用业余时间,如必须在工作日参加学习进修,课务尽可能自己调代且每学期连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周,或间断外出学习时间不超过10天;
如确有困难需要其他老师代课,每节自付3元,期末时财务处在其工资中扣除;
如超过时间,作事假处理;
未经园部同意参加各种学历进修的幼儿园不报销任何费用,也不准假,如要请假一律按事假处理。

11、每月出满勤,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20——25元。

12、如遇特殊情况,教师每月可有三次临时离园时间,临时离园必须向副园长说明理由,同意后进行登记。离园累计时间超过小时以上,不享受月全勤奖。

13、每位教职工每学期享受一天公休假,需提前向园长请假同意。请假者酌情扣奖,病假一天扣奖10元,事假一天扣奖20元,旷工一天扣奖50元。

14、因班上老师请假临时代课或承担其它工作任务的,超工作量奖一天为15元。

15、其它事项按中心校教师考核标准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幼儿园以前制定的请假规定同时废止。

审批制度 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XX〕7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举办的招收3-6岁适龄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中外合作举办幼儿园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幼儿园的按《海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园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幼儿园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园审批工作。

第四条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五条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举办的,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合格的教师。

(五)有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六)有符合《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中的场所、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和具有公办性质(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利用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2.政府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建立的文件。

(二)民办幼儿园(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提交的材料:

1.办园申请报告,举办者的签字、印鉴。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幼儿园名称与地址、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经费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各市县(区)可根据申办幼儿园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

4.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
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租期至少6年以上);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5.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6.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第七条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将筹设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提交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1.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

2.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同意筹设批复的,申办者应依据《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筹设幼儿园,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超过筹设期的,应当重新申办。

第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申办者应当向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办幼儿园应提交筹设批复意见书、筹设情况报告和章程。

(二)民办幼儿园应提交:

1.筹设批复意见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章程。

4.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聘任合同、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等复印件。

5.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6.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立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公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和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提交第六条(二)款和第八条(二)款第3、4、5、6项所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

筹设工作完成后,申办者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正式申请,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并填写《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

(二)受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出具受理意见书;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办者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三)办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自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专家小组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收,并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为民办幼儿园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首次办理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第十一条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幼儿园因故终止办学时,举办者应在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提交资产清算方案,经核准后,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实施,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并发布公告和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如因故终止办学时,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法予以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三条幼儿园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举办的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内容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县(区)教育实际确定,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相应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合格的幼儿园方可开展新学期招生工作。年检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特别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进行公告。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依照本办法取消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当地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托儿所、亲子班及早教中心等其它学前教育机构纳入管理范围,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审批管理的实施细则、具体程序等。

第十七条《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例,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印制。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批制度 第5篇

第一条 目的

为明确审批人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行授权审批

采购业务中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第三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1、采购员应当在职权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2、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采购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四条 专家论证适用情形

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采购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五条 请购

使用部门、仓储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企业采购预算、实际经营需要等提出采购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及时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六条 审批

采购经理、财务总监、总裁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1、采购预算内采购额在x万元以内的,采购经理审批;
采购额在xx—xx万元的,由财务总监审批;
采购额在xx—xx万元以上的,由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2、采购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均由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3、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审批人应当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第七条 采购

1、采购经理根据经过审批的采购申请组织采购员进行采购。

2、采购员进行市场调查,进行比质、比价,拟定供应商名单,经采购经理审核并提出参考意见,交总裁最终确定合格供应商名单。

3、采购部根据合格供应商名单进行采购谈判,采购员拟定采购合同后,交采购经理审阅,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签订购货合同。

(1)采购计划范围内金额在x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合同,由财务部审核后交采购部签订购货合同即可。

(2)采购计划范围内金额在x万元—xx万元的采购项目合同,须交财务部审核、财务总监审批后交采购部签订购货合同。

(3)采购计划范围内金额在xx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经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后交采购部签订合同。

(4)采购计划外的所有采购项目合同,须由财务部核对后,交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后,签订购货合同。

第八条 验收

质量管理部门根据企业有关验收规定对采购的商品进行验收,对于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采购部门,采购员根据验收情况进行办理。

1、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采购商品或劳务数量不符合企业规定的情况,采购员需提出解决方案,报采购经理审批。

2、采购的商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采购经理组织由管理层人员、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开会共同讨论解决,解决方案报总裁审批后,采购部负责处理。

第九条 付款

1、财务部应付账款会计对采购业务的各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具体审核采购的各种单据和凭证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

2、应付账款在x万元以内的,由财务总监审批;
应付账款在xx—xx万元的,由总裁审批。

3、预付款与定金在x万元以内的,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即可,应付账款在xx—xx万元的,报财务总监审批,在xx万元以上的,由总裁审批。

4、审核无误后交财务部应收账款会计开具付款凭证,交出纳办理货款支付,并通知采购员联系供应商。

第十条 账务处理

1、财务部在采购单据齐全的情况下,按照《会计核算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

2、将请购单、订购单、验收单、外购物资入库单、专用发票以及进口物资的报关单等支持性凭证附在记账凭证的后面,如凭证资料较多,也可另外装订成册,注明索引号后存档。

3、每月应根据记账凭证准确、及时地登记入“存货”及“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分类明细账中。

第十一条 对账

1、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末与供应商进行货款结算的核对。

2、取得供应商对账单,审核其余额与企业“应付账款”余额是否一致,在考虑买卖双方在收发货物上可能存在时间差等因素之后,企业与供应商的月末余额应保持一致。

审批制度 第6篇

1. 请事假以工资制度为准。

2. 病假有医生证明俩天内每天扣除30元,三天以上每天扣除50元,七天以上每天扣除50元,另加扣50元。(无医生证明按事假扣除)

3. 未经园长同意私自休班者,1天扣除当天工资(加)扣100元,2天扣除当天工资(加)扣200元。三天扣除当天工资(加)扣300,五天以上未发工资一概扣除。

4. 未经园长同意私自辞职者,扣除全月工资。准备辞职者,必须在一个月之前递交辞职信,并经园长同意方可一月后离职或园方找到合适替代人选,经园长同意方可离职。(若未提前通知)按自行辞职扣除全部未发工资。

5. 教职工婚嫁请假7天内,扣除实际天数金额。7天以上扣除实际天数工资,另加100元,十天以上扣除实际天数工资,另加200元。

6. 丧假三天扣除实际天数金额。四天以上扣除实际天数金额(加)扣100元。5天以上扣除实际天数金额,另加200元。

7. 产假半年之内如期回到工作岗位者,职位及工资与产前不变。半年以后回来工作,按初入园工作工资待遇为准。

8. 小产有医生证明,可休息15天包含六日扣除实际天数工资,15天以上扣除实际天数工资,另加100元。

审批制度 第7篇

为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严肃工作秩序,公平公正考核教师,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全体教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个人和工作的关系,顾全大局,努力做到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岗位责任的完成。

一、请假制度:

1、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不足3天由园长批准;
请假超过3天由中心批准;
一律填写病、事假登记表,并在请假之前将自己的工作安排好。因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要先临时告知园领导,再办理补假手续。

2、销假手续:教师请假假期结束,办理销假手续,必须于上班当天上课前到相关负责人销假。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二、出勤奖惩办法:(国家法定假期之内不受任何惩罚)

1、事假。每学期每位教师不得超过5天事假,每1天事假扣100元,每0.5天事假扣50元。

2、病假。每学期每位教师请病假不超5天,或患教师公认有医院证明的特殊疾病,以及因病住院治疗,经核实无误的不扣钱。如超过5天不住院治疗的"一般病假,超过3天之内的,每天扣20元;
10天之内的,每天扣30元;
超过10天的每天扣50元。

3、旷工旷课。教师无故旷工,每天扣200元;
代替旷工教师鉴到者,每天扣50元。旷工5天以上则上报上级单位,另作行政处理。

4、外出、迟到、早退。教师在工作时间外出必须在传达室登记。一次外出超2小时的计事假0.5天。迟到、早退每学期超过5次,每超一次扣5元。每次迟到或早退超2小时以上者,计事假0.5天。(接送孩子上下学的老师,在该时间段每次给10分钟,前提是不耽误自己上课,需要填写出公差及接送孩子出入登记表)。

注:

1、法定假期除外

2、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审批制度 第8篇

当前防控疫情正处于关键期,为切实做好防控疫情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学生出入校园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进出校园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在拟进出校园前一天15:00前提出申请(以院系提交给党委学生部或研工部时间为准),未经批准不得进出校园。

二、在校内居住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离开校园,以尽可能减少在外感染风险。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出校的,按以下程序审批管理。

学生本人填写电子版审批表,由院系党委审核并加注意见后,提交给党委学生部或研工部,由防控疫情学生工作组审批。

防控疫情学生工作组审批同意后,学生要做好健康防护,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东南门或西门)持身份证、学生证、经批复的电子版审批表核验出校。如需再次返校的,要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持身份证、学生证、经批复的电子版审批表核验进校。

学生返校后要服从学校的管理,包括必要的集中住宿健康观察。

三、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以尽可能减少交叉感染风险。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进校的,按以下程序审批管理。

各院系要严格把握进校申请,目前允许进校的事由仅包括以下情形:

(1)短暂到宿舍或实验室取重要物品;

(2)到实验室参与经学校正式立项批准的防控疫情相关的科研任务;

(3)其他因特殊原因必须进入校园的。

学生本人填写电子版审批表,如实报告入校事由及本人身体状况,由院系党委审核并加注意见后,提交给党委学生部或研工部,由防控疫情学生工作组审批。

防控疫情学生工作组审批同意后,学生要做好健康防护,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东南门或西门)持身份证、学生证、经批复的电子版审批表核验进校,在校内要服从学校管理,并按规定时间从指定校门持身份证、学生证、经批复的电子版审批表核验出校。

各院系要加强对入校学生的管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掌握学生入校后的活动内容和路线,做好学生的疫情防控教育,督促学生做好健康防护,按审批内容开展活动,尽量减少和校内人员的接触。

(2)各院系楼宇、实验室等场所要加强出入登记,做好人员体温检测、证件查验等工作,加强楼内巡视,严禁学生滞留过夜。

(3)有师生活动的"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要做好定期消毒工作。

四、学生在校园内进入宿舍楼和办公楼也需要进行证件核验、资格审核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深圳国际研究生院、五道口金融学院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两单位制定。

六、本办法自2月17日起实施,若根据疫情变化做出调整,以最新通知为准。

审批制度 第9篇

财务管理、审批、监督是单位的重要工作,为了保护国家财产,防止违法乱纪、铺张浪费的行为,根据上级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

1、根据工作分工,本单位行政正职为财务管理责任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其它正、副职(支部书记)协助管理。

2、责任人应努力学习财务知识,认真贯彻国家经济政策,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

3、责任人应尽心尽职地维护国资安全运转和保值增值。

二、财务审批

1、本单位财务管理责任人具有财务审批权;
未经责任人许可或委托,其它人的审批一律视为无效。

2、责任人应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规定,把好审批关;
应勤俭节约,反对浪费。

3、重大项目经费支出,责任人应递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批。

三、财务监督

1、责任人、其它正、副职每年应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公开经费开支情况、本人住房、收入、手机使用费等个人重大事项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

2、责任人、其它正、副职应自觉接受干部廉洁自律审查小组对招待费、个人住房、收入和资产经营管理审查小组对财务收支的审核。

3、政工干部应做好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审批制度 第10篇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学前教育规范化建设进程,构建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理设置、科学规划”、“高起点、严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修改完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以下称幼儿园)的申办审批制度。

一、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

规范化幼儿园办园必须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规定及省、市和本区有关规定。

(一)选点布局要求: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同时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选址的原则。

新申办幼儿园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3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有以下情况不受此限制:

(1)在市政道路主干道、过境路分割的区域;

(2)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即经发改部门立项,独立规划设计,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幼儿园,租用楼房、店铺开办的幼儿园不属小区配套幼儿园)。

(3)独立报建的"幼儿园(即经相关部门批准征地、规划设计并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建设且服务半径范围内没有此类幼儿园或省一级以上幼儿园的)。

(二)规模要求:

1、办园规模:城区6-12个班,不少于6个班、不宜超过12个班;
农村3-9个班,不少于3个班,不超过12个班。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按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设置班额。

2、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
中班(4-5周岁)30人;
大班(5-6周岁)35人;
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三)面积要求:

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第十四条的规定。

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达4㎡以上(含露台、一楼架空层),其中,生均绿化面积不少于2㎡。(户外必须配备30米直跑道)

(四)园舍及周围环境要求:

1、园舍、场地要相对独立,三层楼以下,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保卫室,有完善的安保监控视频和足够的安保器材。

2、周围环境要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
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如加油站、供气站、煤气店)毗邻;
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3、根据相关规定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幼儿活动用房(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服务用房(办公室、保健观察室、晨检接待厅、隔离室、洗涤消毒用房)、附属用房(包括厨房、配电室、门卫收发室、储藏室、教职工卫生间、教师值班室、集中浴室)等用房。

4、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

(五)命名要求:

幼儿园必须命名规范,不得以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新建幼儿园命名不能与已开办的幼儿园同名。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幼儿园不得冠以“实验”、“中心”以及“艺术”、“中英文”、“双语”、“外语”、“国际”等字样。

(六)校车配置:

幼儿园确实需要购置校车的,须申请并经区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门同意后报区政府审批取得校车标牌后,方可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校车应按相关部门核定线路接送幼儿,不得擅自改变线路。

(七)消防、防雷、卫生、食品经营、环境、房屋质量等需按职能部门要求取得相关许可、合格证或意见。

(八)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中国公民,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不以营利为目的。

2、符合梅县区幼儿教育发展规划。

3、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5、幼儿园的师资、园舍、场地、设备、人员配备必须分别达到《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建标[20XX]246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及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标准,符合本审批制度各项要求。

6、用作幼儿园的园舍必须有房产证明、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要提供有关征地、规划、报建等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7、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

8、法人代表原则上须由中国公民担任,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记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9、有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要求确定的园长人选,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
配备合格的数量足够的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及专职安保人员。

二、申办要求: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包括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必须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出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区教育局应当在接到筹设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依法审批准予筹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还应按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报建等工作。筹设期间应接受区教育局的业务指导,筹设完毕后,向区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教育局在接到申请的60个工作日内验收有关材料,派出有关评估组考察认定,对已达到正式开办条件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登记注册;
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三、申办、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首先向所在地镇中心小学及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提交书面申请获准后,再向区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

(二)由区教育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后,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审核时按规范化幼儿园准入条件,从区学前教育发展总体规划上考虑,合理布局。

(三)区教育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筹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筹设通知书送达给举办者之日起计算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四)区教育局审核批准筹设后将筹设通知书送达举办者。举办者接到同意筹设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需将有关幼儿园的报建资料及幼儿园外立面效果图、鸟瞰图、室内外平面布局、装修图纸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

(五)举办者收到经区教育局审查的图纸方案同意批复后,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等,填写《申报审批材料》,然后到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网上服务窗口上传相关资料,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六)区教育局对举办者上传资料等进行审核,合格者组织评估组进行实地察看、评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XX】246号)进行量化评分,写出评估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者由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未通过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举办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招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报,并视为非法幼儿园予以取缔。

(八)幼儿园举办者凭区教育局的批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梅州市梅县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到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梅州市梅县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备案表》等。

(九)幼儿园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国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号令执行。

(十)幼儿园的园牌及广告上的名称须与经区教育局核准的名称一致。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筹设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设幼儿园的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需说明办园的目的、宗旨、指导思想、幼儿园层次、学制、规模、师资来源、幼儿园场地、园舍面积、资金来源、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明、法人执照的复印件等)。

(1)单位举办:

事业单位:批准单位成立批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企业:工商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个人举办:户口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还应提供联办或合作协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独立报建幼儿园须提供有关征地、规划及报建文件,小区配套幼儿园还应提供承办协议书。

(3)临时租借园舍、场地的协议书;
园舍场地产权证及相关证件。

3、取得同意筹设批复后须提供:园舍场地平面图和切实可行的筹建计划;
各项设备的购置或租用计划等。

(二)申请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儿园的章程;

2、筹设通知书;

3、启动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验资报告(审核后出具);
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作为风险担保的财产数量及公证;

4、教职工名单(含个人简况),教职工的学历、职称、教师资格证书、待遇以及健康证;

5、园长人选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书、拟聘幼儿园同意其任园长的证明,对其简况、简历、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健康状况等方面的书面审核材料;

6、《消防验收合格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食品经营许可证》、《防雷设施安全检测报告》、《环评审批意见》、《卫生评价报告》、《审批材料》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在本制度施行之后,本区行政区域内新申办幼儿园,必须按本制度申办,必须在接到区教育局发出同意开办幼儿园的批复,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到物价部门收费备案许可后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请筹设及申请正式设立期间同时招生,否则视为非法办园,一律予以取缔。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取缔。

(二)已通过审批的幼儿园因故停办、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为鼓励民办幼儿园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申请变更园址时,选点与原有(含已批准筹设的)幼儿园校门与校门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少于200米(以国土或测绘部门测绘数据为准),且育人环境、设备设施等要比原幼儿园有明显的改善,原则上应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准入条件,经所在中心小学和镇政府(办事处、高管会)同意后,向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XX年7月18日梅州市梅县区教育局印发的《梅州市梅县区规范化民办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试行)》(梅县区教字[20XX]24号)同时废止。

审批制度 第11篇

一、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村级收入是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三项资金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发生收入业务时,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严谨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如违规定,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违纪者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专用票据统一由村会计句镇农服中心申领、保管、交销;对保管不善或遗失的视为村会计的失职行为,应承担其后果责任。

第三条在“三权”(即: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村资镇管”,由镇农服中心统一设立“村级”代管资金专户,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经手人必须在3天内结账,收款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缴到镇村账镇代理专户,超过2万元的额资金及时解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或者拖欠各项收入款项,不得借其他名义保留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搞帐外资金循环,不得私设“小金库”。如违规定,镇农服中心收回票据、停办资金业务,报镇纪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上级纪检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二、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级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福利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七条村社支出必须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审核,并加盖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方为有效。支出发票必须正规合法,内容完备,并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应说明原因,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审批权限。村级开支一次在1500元以内(含1500元),由村签报;开支一次在1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经定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入账;开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需经镇纪和定村领导审核,由镇纪同意报镇长审定,否则不予入账。对支出资金的真实用途,镇纪将定期进行核查,发现冒领和拆分报账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涉及数额较的单位工程项目款、土地款、往来款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条村镇管干部工资按镇党、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考核的结果发放,社干部工资由村两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报定村领导审核后发放,并报镇农服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通讯费用报销,,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村书记960元/年,村主任840元/年,村副书记、村副主任、会计720元/年。以上补助年终由村会计制单,年终一次性报支,平时不得报销个人的通讯费用。

第十二条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各村按政府规定的年度非生产性开支限额,从紧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的限额按经营收入、发包收入(不含返还农户部分)、补助收入(不含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的15%核定。开支限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核定,最高不超过8万元(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招待费、差旅费)。村社干部福利单列支,总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各村对外争取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工程等非正常范围发生的招待费、用车费用,费用发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审批后一周内报农服中心、审计所备案,否则不做核减依据。对外争取资金所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争取资金总额(资金到账数需有农服中心签审确认)的15%结算。

非生产性开支考核办法:实际支出低于限额指标的,按规定奖励;实际支出于限额指标的,经过核减后低于限额指标的不奖不罚;实际支出于限额指标,经核减后仍然于限额指标的按照超额的比例扣分。世界开支控制在限额指标范围内,其节约部分按节约总额的10%奖励村主要干部,村书记、主任、会计分辨按40%、30%、30%的比例计算奖励工资;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额部分由村书记、主任、会计按40%、30%、30%的比例计算扣减工资。

第十三条若采取其他渠道变通处理非生产性支出,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当事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用正规的税额票据,发现不符合的票据一律退回。各村当期发生的票据必须当期结清入账,不得将当年的发票隔年入账,在结算时发现隔年票据一律退回。“谁经手,谁承担”。村级发生的支出票据必须记入村账,不得将村级发生的票据转入社账,一经查出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村在保证债务逐年化解,村社干部工资足额发放,村级各项事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确需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就人员、路线、费用等向镇党、政府书面申请,经批准,报镇纪备案后执行。并报农服中心做入账依据。

第十六条村集体如需借贷资金,必须经村两班子研究同意,报镇定村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村借款利息费用,年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档利率核算,最高不得超过10%。借据上必须注明贷款时间、利率和本金,年度由村会计制单结算入账。

第十七条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须经村两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批准,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工程结束后,将预决算书、招标文件、正式税票、施工合同等报镇农服中心,经工程审计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对的工程项目不按相关程序进行,搞暗箱操作,存在私下交易行为的,镇纪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村级资产是指村级所拥有的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各项资产。包括厂房、设备、集体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等各类固定资产和发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集体资源。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村主办会计负责村社资产的登记与管理。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明细账。每年各村要对本村社的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盘点,并填写“资产资源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说明资产资源盘存情况,并报镇农服中心存档备案。村集体资产报废、毁损、盘亏、核销需经村两会讨论,并由农服中心、审计所审核,报经镇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损失、毁损的,保管人或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购置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村两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批准批准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等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采取公开竞标,由农服中心、审计所提出复核意见,报经镇资产处理小组批准。所得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到镇农服中心村账镇代理专户,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级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必须订立完善的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个人擅自作主、不得私下订立合同;不得随便变更、终止履行期内的合同。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级集体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标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及时结账、记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级财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收入过期不入账的,按侵占论处;支出结账不及时的,按“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操作,村级经济组织不予列支。

第二十四条实施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备用资金数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可适当提高备用金数额,但总额控制在10000元以内。各村从村级资金专户中支付资金必须凭审核批准后的支出票据支付。

五、理财及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村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理财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理财小组主要对村级财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定期审核。

第二十六条村会应实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年度账务预算、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年初公开;理财结果待问题处理后公开;重建设项目完工后公开;年度财务决算年终公开;对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重要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分段公开。

第二十七条各村的财务每季度审计一次,对无视规定,肆挥霍浪费的责任人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干部提拔、离岗、退职前必须履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组级”财务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组级”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xxx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审批制度 第12篇

认真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严守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资产安全。

收费管理要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根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统一持收费许可证收费;
统一使用财政收费收据;
统一由幼儿园财务处收取,入幼儿园行政大帐。

严格执行审批报销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要办理经办人、证明人、核定人、审批人签名手续,与业务相关的单据、材料出入库手续、工程预决算表、购件清单、工时统计表等所有相关原始资料都要附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新颁布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正确运用会计科目,掌握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各项开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不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有权拒付。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单位所有收支都要在当年预算中反映。编制预算要本着“收入打足,支出打足,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各项收入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预算内节约使用,如在预算执行中要调整预算,需经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结帐,编制会计报表,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到帐表相符,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年底做好财务决算工作。

定期督促保管清查盘点财产物资,对固定资产的修理、存放地点更换要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出借、出租必须由领导审批,对超过使用年限和损坏的固定资产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报废注销,大件固定资产报废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和套取现金,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和。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出纳会计各尽其职,互相制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财务处必须定期收**计档案,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同时对会计档案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负责,销毁会计档案必须编制销毁清单,由上级财务部门审批后,共同派人监销。对未清债权债务和需永久保存的资料,应当抽出另行立卷。严格保密制度,做到防潮、防烂、防毁损。

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的,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好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审批制度 第13篇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农村集体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xx]3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制定办法如下:

一、完善代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全镇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含村、居委会,以下同)财务会计委托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进行代理。

二、规范财务管理

(一)统一开设账户。村级资金由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财务代管中心银行账户统一管理,分村核算。上级部门单位下拨村级的各项资金和村级各项收入都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存储、结算。

(二)严格票据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和“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往来结算收据’’,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严禁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代开收据。票据管理员须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的领、缴、销、存等情况进行登记,严格管理。

(三)规范报账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配备报账员。

村级各项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原始凭证按村财务管理制度报账;村报账员应及时将审批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向镇代理机构报账。

(四)年初必须将全年收入支出情况作出预算方案,以报告的形式向镇财政所汇报。

(五)建议村级报账员和出纳员分设,报账员负责条据收集和初审,出纳员现金管理。

三、规范收支行为

(一)规范收入管理。

1.村级向上级财政、上级部门争取的各项资金以及各项捐资等,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入村级财务代管中心账户。

2.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或盘活、重新利用的,必须坚持按“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签订相关合同(提交一份至村级财务代管中心备案),在全村公示公开,任何人不得擅自做主,私自交易。

3.村级收入严禁坐收坐支。村报账员应将收取的款项及时存入村级代管中心账户。

(二)规范支出审批和管理。

1、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人口在3000人(不含)以内的村备用金金额为10000元,3000人(含)以上的村备用金金额为20000元,用于支付单笔1000元(不含)以内的村级零星开支;单笔超过1000元(含)的必须实行打卡转账支付。

2、明确分级审批原则。单笔1000元(不含)以内的支出,由村级财务审批人审批;单笔1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由村支两委成员共同商定集体审批;单笔超过10000元(含)的支出由村支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商定集体审批。

3、专项支出规范管理

(1)村组干部工资、补贴、奖金按党委、政府最新文件发放,村级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乱发滥发。

(2)村级行政公务坚持实行“零招待”,不得在其他项目中虚设开支,冲抵招待费。

(3)村级公用经费实行“定性、分类、限额”的原则,包括办公费、宣传印刷、会议、协调等列入会议开支专项。人口在3000人(不含)以内的村每年不超过5万元,人口在3000人(含)以上的村每年不超过8万元,居委会每年不超过3万。

4、规范村级项目建设

(1)村级项目建设在实行“四议两公开”的程序后,坚持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原则。

1、事前申报,村委会如实填写村级项目建设申报表。写清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施工工期、资金来源、现场责任人等。报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进入实施阶段。

2、事中监督,镇村级项目建设过程中,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督,了解项目实施的真实性,监督工程质量和工程标准。

3、事后验收,除村级自行组织验收外,2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镇村级财务管理领导小组安排专人现场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表。

(2)组级项目建设。

1、组级项目建设资金是全额村民自筹的建设,村级原则上可以不进行管理,但要引导组级自主实施,自我管理。

2、组级项目建设,当年度需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的,村支两委必须强化监督管理,监督项目有无建设的必要、监督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监督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标准。凡组级当年度建设项目没有通过村级监管的,坚决不准下拨财政资金。

(三)规范村级财务报账程序和报账资料

1、报账程序

1、单笔1000元(不含)以内的村级零星开支,要按照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村报账员初审→村级财务审批人审批→村监委会签字审核。

2、单笔超过1000元(含)至10000元(不含)的支出,要按照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村报账员初审→村级财务审批人审批→村支两委成员共同审批→村监委会签字审核。

3、单笔超过10000元(含)的支出,要按照经手人提供有效原始凭证(签字或盖章)→村报账员初审→村级财务审批人审批→村支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共同审批→村监委会签字审核→支付款项的程序执行。

2、工程项目报账所需资料:1四议二公开(20000元(含)以上,公开公示需保留电子档)2预算清单3工程承包合同4验收单5决算清单6开工前、中、后的相片(需保留电子档)7税务发票。

(四)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各村对闲置村集体资产可按照相关政策坚持四议两公开后有效盘活处置,处置所得收入原则上优先用于原小村的债务偿还及基础设施建设。

(五)规范村级债务管理

村级财务要防范债务风险,对本年度的建设要坚持量体裁衣、量入而出的原则。资金未落实的不能上马,有可能新增债务的禁止动工,20xx年村级财务不能形成新的债务。对之前形成的往年债务,要积极争资,积极处置闲置资产,有效消化债务。以村为单位出台3-5年消化村级债务的规划方案。每年不低于20%。

(六)村级财务严格禁止的内容

1、严禁在村级账目中虚设工程,虚列开支

2、严禁在村级开支中列支党报党刊以外的报刊杂志征订费用。

3、严禁在村级财务中发放党员会议工资、会议补贴、会议礼品。

4、严禁任何个人以“引资费用”或其他名义将上级财政拨款或项目资金按比例返还进行列支。

5、严禁白条、审批手续不全、报帐资料不全的条据入账。

6、严禁未经村支两委监管实施的项目,将财务资金、上级拨款支付给各片各组及任何个人。

7、严禁未经程序处理处置闲置集体资。

8、严禁除五保、低保、贫困户等原因,将村级财务资金发放到个人,如出现资金流向个人,对书记一律免职。

对以上严格禁止发生的财务行为、条据现象,各村总支书记、财务负责人要切实把关遵照执行。纪委要查就查这些内容,一旦发现严肃追责。

(七)规范记账程序。镇统一配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记账员和审核员,记账员编制记账凭证,经审核员审核后登记明细账和总账,编制财务报表。

(八)规范档案管理。

村级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代理机构统一保管,年限为1 5年。超过1 5年的村级财务档案资料由乡镇代理机构移交镇文书档案室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将财务资料留存村级保管。镇代理机构要设立专门档案保管室,配备专用档案柜,每村一柜,分村保管。记账员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对所经办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分村整理,装订成册,编制目录,立卷归档。除村级财务清理或有关执纪执法机关依法调阅或外借会计档案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阅或外借会计档案。调阅或外借会计档案按照“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身份证明提出申请→档案管理员初审登记→代理机构负责人审核→镇分管领导审批”程序进行。调阅会计档案一律在镇代理机构进行,外借会计档案一般不得超过3天,遇特殊惰况必须提前审定。

四、严明工作职责

(一)村级报账员工作职责:负责保管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管理各项票证、财产物资;登记现金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实物明细账;办理收支结算,审查原始凭证;按月定期将收支原始凭证送交村监委会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报镇代理机构入账;按镇代理机构提供的报表资料进行公开公示;协助村支两委搞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的制订、分解、落实。

(二)村级监委会工作职责:对村级事务管理和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实行监督;对村级财务公开清单和报账前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村级财务定期组织清理(每年3月31日前清理上年度村级财务);建议村支“两委’’就有关问题召开党员大会(党员议事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对违反村级事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做出的决定、决策和报销凭证提出修正建议;受理群众举报,开展调查了解,发现错误及时提醒纠正或解疑释惑,发挥联系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镇党委对村支“两委’’成员民主评议和考核工作;监督村干部的权力运行和廉洁行为。

(三)镇记账员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督促各村执行财务收支计划;按时做账,按月报表,监督管理村集体资金;把好入账凭证要素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报账员落实;指导村报账员做好财务结算、核算、报账等工作;检查各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定期盘点现金、核对余额、检查重要凭证使用情况;协助各村制订各项财务计划;整理记账财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镇财政所工作职责:镇财政所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工作;对村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对村级大额资金的转账支付进行审核;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领、销、存”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五)镇代理机构工作职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财务结算、核算、报账等工作;代理村委会处理村级财务记账、算账、报表;监督管理村级现金开支,特别是大额或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验;保管村级财务档案;参与村级财务预、决算方案及财务制度的制订和监督。

(六)镇纪检监察组织工作职责: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村级大额开支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对村级财务清理和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镇政府工作职责:负责研究部署本区域范围内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督促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组织开展村级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解决村级财务管理出现的问题;完善村级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建设。

五、认真抓好落实

(一)严格实行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镇记账员统一制作反映逐笔逐项收支的财务公开表,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xx) 13号)明确的村级财务公开程序,准确、完整、规范、及时地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每年4月、7月、1 0月的2 0日前,应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公示。

(二)严格财务清理。每年3月3 1日前,镇代理机构负责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上年度财务进行集中清理。在村级“两委”的组织下,由监委会具体实施,独立开展财务清理工作。监委会可以视情况选取村民代表、党员代表作为财务清理工作人员。村级财务清理不得再以民主理财小组、清账小组等名义进行。镇记账员负责提供财务账簿、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并进行业务指导。清理结束后必须形成详细规范的财务清理报告,及时将财务清理结果张榜公开。

六、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一)黄沙街镇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廖焱丰镇长

常务副组长:张鹏飞副书记

副组长:刘勇纪委书记

副组长:刘平辉党委委员

成员:陈亚徽张红罗天保吴冬

工作职责:负责全镇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二)黄沙街镇“两清理两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鹏飞副书记

副组长:刘平辉党委委员

成员:罗天保易晓勋罗贤

工作职责:负责全镇“两清理两整顿”专项行动督促指导、处理闲置资产、处理特殊矛盾特殊问题。

(三)黄沙街镇村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平辉党委委员

成员:罗天保谢岳军张红易晓勋郭晖

工作职责:负责全镇村级建设项目监督、审批、验收。

审批制度 第14篇

1.病假事假一律提前书面请假,单位同意后方可休假,突发事件则及时说明。如与单位重大活动或者实际情况冲突,则以大局为重。

2.病假在一周之内,所在单位审批,超过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由镇教管办审批。病假超过两周的.,由市教育局审批。

3.公办教职工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不参加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地方补贴不发。正常恢复上班后再发。

一、请假出勤奖扣发说明:

1.事假每月2天之内,病假每月3天之内课务自行调代,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如经本人申请,幼儿园同意安排代课,病假扣20元,事假扣40元。

2.病假3天以上,事假每月3天或以上,课务自行调代,病假一天扣15元。事假一天扣30元。如经本人申请,幼儿园同意安排代课,病假扣25元,事假扣45元。

3.教师中途有事外出,须填写外出申请。每月4次,每次40分钟。每次超过40分钟,作事假半天处理。

4.教师迟到早退一次半小时以内扣2元,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扣4元,超过1小时作事假半天处理。每月迟到早退不超过3次,超过三次,每超一次,作事假1天处理。如上班途中遇特殊原因,需及时电话联系园领导。

二、幼儿园准假规定:

1.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年满20周岁):3天。凭结婚证请假。

2.产假:顺产:90天,剖腹产:90+15天。凭生育证请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小产或生产的按照事假论处。并自行给付代课金。

3.教师选择有效节育措施(上环)怀孕:原则上享受15天产假,没有选择有效节育措施及有效节育时间(正常生产3个月以内、剖腹产6个月以内)而怀孕的病假论处。戴环假2天。

4.丧假:直系亲属:3天,隔代:1天。(仅限于: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及配偶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其它的以事假论处。

5.有子女哺乳期(8个月以内),上下午可安排半小时喂奶或两次并作一次。(必须在做好班级工作的情况下自己抽空闲时间。)

三:特别说明

以上幼儿园准假规定必须由教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园领导根据幼儿园工作情况批准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自行休假,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全额出勤奖并记入学期考核.

以上准假规定均属连续计算,并且不扣除其它法定假。

审批制度 第15篇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幼儿园正常秩序,保证教学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幼儿园财产和广大师幼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示精神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现对出入园区管理作如下规定:

1.幼儿入园时间为早8:00——9:30,幼儿园将于九点半准时锁门。对于迟到或有特殊原因晚到的幼儿,请在大门外等待,门卫人员会与本班老师取得联系,由老师到大门口处接幼儿入园。

2. 幼儿园放园时间为16:45,家长方可进入园区内。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接走幼儿,请在16:10之前与老师取得联系,由老师将幼儿送到大门口,交到家长手中。由于16:15之后幼儿要进行离园餐活动,同时老师忙于帮助幼儿整理衣物、做放学前各种准备工作,无暇接打电话或外出送幼儿,因此这段时间,请家长不要给老师打电话或要求提前接走幼儿。17:15后未接回的幼儿将由老师组织在一楼大厅等候,确保安全。需延迟接的幼儿,请家长提前告知以便妥善安排。

3. 9:30以后所有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园区内。如家长要给幼儿送东西,请将物品存放在门卫室,由前台工作人员去取。

4. 经同意进入幼儿园的外来人员(含家长),门卫工作人员与前台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后,由前台工作人员带领方能入园,须遵守园内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填写《入园登记》。请穿好鞋套,主动爱护环境及公共设施,不得吸烟、乱扔杂物,不得携带危险品、宠物进入园区。

5. 幼儿入园和离园时,必须与家长大手牵小手,不得脱离家长看护范围,并由家长正面刷卡。放学后请不要在园区长时间逗留,以免人多存在安全隐患。

6.关于金色摇篮尚东国际幼儿园家长接送车小区管理制度为:1个小时内免费停放,超过1个小时按5元/1小时收费。请家长接送小孩时,听从小区保安人员指挥,将车有序停放,请勿占道,以免造成交通堵塞。

7.家长牢记摇篮老师和前台的电码。如有问题需要与老师沟通,请给摇篮老师或前台工作人员打电话,摇篮老师或前台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转达给本班老师,午休时间本班老师会第一时间回复家长。(特殊情况本班老师会及时回复家长)

8. 违反本规定的,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有关人员进出园区,在园区内肇事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所有规定都是从孩子的安全考虑,请家长您一定遵照执行,谢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相信,在我们家园的共同努力下,金色摇篮会越办越好!

审批制度 第16篇

为加强幼儿园规范化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严肃工作秩序,公平公正考核教师,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全体教师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个人和工作的关系,顾全大局,努力做到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岗位责任的完成。

一、请假制度:

1、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不足3天由园长批准;
请假超过3天由中心批准;
一律填写病、事假登记表,并在请假之前将自己的工作安排好。因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要先临时告知园领导,再办理补假手续。

2、销假手续:教师请假假期结束,办理销假手续,必须于上班当天上课前到相关负责人销假。否则,将按旷工处理。

二、出勤奖惩办法:(国家法定假期之内不受任何惩罚)

1、事假。每学期每位教师不得超过5天事假,每1天事假扣100元,每0.5天事假扣50元。

2、病假。每学期每位教师请病假不超5天,或患教师公认有医院证明的特殊疾病,以及因病住院治疗,经核实无误的不扣钱。如超过5天不住院治疗的一般病假,超过3天之内的,每天扣20元;

10天之内的,每天扣30元;
超过10天的每天扣50元。

3、旷工旷课。教师无故旷工,每天扣200元;
代替旷工教师鉴到者,每天扣50元。旷工5天以上则上报上级单位,另作行政处理。

4、外出、迟到、早退。教师在工作时间外出必须在传达室登记。一次外出超2小时的计事假0.5天。迟到、早退每学期超过5次,每超一次扣5元。每次迟到或早退超2小时以上者,计事假0.5天。(接送孩子上下学的老师,在该时间段每次给10分钟,前提是不耽误自己上课,需要填写出公差及接送孩子出入登记表)。

注:

1、法定假期除外

2、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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