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治安管理制度范本9篇

时间:2023-07-24 03:55:02 来源:网友投稿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第1、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和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未经同意者,不得进入。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上课期间,禁止按喇叭。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范本9篇,供大家参考。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9篇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1篇

1、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和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未经同意者,不得进入。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上课期间,禁止按喇叭。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停放地点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3、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禁止贩卖、观看、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栏内。

5、禁止在校园内赌博、抽游烟、酗洒、打架等扰乱校园治安的行为;
防止盗窃、破坏、流氓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6、在校园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等大型人员聚集活动,主办部门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7、校园内禁止大声喧哗、起哄、吵闹,不得敲、砸物品,不得乱扔、乱吐、乱倒垃圾。

8、所有人员有义务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破坏消防设施。

9、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内佩带管制刀具。发现校园内有被管制刀具,保卫人员有权查禁。

10、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2篇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一)服从分工,听从指挥,执行安全保卫,做好单位安全保卫工作,遇有外来寻衅干扰单位正常上班的人员,及时制止,劝阻无效,及时拔打110报警。

(二)认真做好来人来访的询问、登记。

(三)熟悉单位环境,确保单位财产安全,对单位的进出物资材料有疑意的及时盘问,决不允许单位财物外流遗失。

(四)值班时坚守岗位,勤巡、勤看、勤听、勤查,密切注意环境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供水必须安全,安全促进供水”和为国家、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观念和责任感,做到人人重视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抓安全,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各岗位操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及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细则,保障安全生产。

(三)生产所必需的易燃、有毒、高腐蚀物质,由专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管理、运输。危险品使用、管理要充分注意气温、环境、场所条件,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严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得乱串岗、打闹、打瞌睡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检查落实各岗位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现金、票据、印鉴等贵重物品使用、保管制度。

(一)单位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由单位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千元以上资金往来应使用支票或转账。发工资需提取大笔现金时要专人专车,并在当天发放完毕。财务人员严禁在单位存放大笔现金或有价证券。

(二)单位库存物资入、出库单,分别由仓管员和行政领导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仓管员依据入、出库单的“保管联”登记库存物资明细账,并妥善保管存根联,以便备查。

(三)各类印鉴使用部门要有专人管理,严格使用批准手续。严禁滥盖空白函件或滥用印章。

(四)单位贵重办公设备,要指定专人使用管理,并建账登记,人员变动要搞好交接。

(五)所有办公室、接待室、化验室、库房等,都要做到人离关窗锁门。贵重工具、材料、器材都要随时注意收拣或交接。

四、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全单位职工要认真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超速、疲劳驾车、无证驾驶无证车辆。上下班期间交通拥挤要特别注意安全严禁超速占道行驶。

(二)全单位职工要加强消防意识,站、厂区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确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无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一)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治安防范知识教育。

(二)单位治安防范教育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治安防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单位治安防范方面的管理制度;

(2)单位治安防范方面的状况及事故教训等。

(三)各部门治安防范教育由各科负责,主要内容是本科治安环境的特点以及科的治安状况及治安事件处理应急措施等。

(四)要定期对单位职工进行法制教育、保密教育、安全防范教育和治安形势教育,增强法制观念、保密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

(五)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对单位门卫、兼职消防等人员进行安全治安防范和消防实战技能训练。

(六)要积极参加公安机关或上级组织的安全保卫人员教育、培训活动。

六、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一)单位内部一旦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及时组织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员逃匿。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及奖惩,纳入每年安全生产和内保工作目标,实行责任管理。

(二)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考核与安全生产同步进行,即单位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检查,发现治安、内保隐患,立即进行整改。单位每年度末,由领导小组对全年治安保卫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综合考核。

(三)按照年度总考核和平时抽检综合得分,来评定优胜部门、合格部门、责令整改部门。对优胜部门和部门责任人给予奖励,并作为部门评先、负责人评优的重要条件。对合格部门不奖不罚,对该单位责任人适当奖励,不影响部门评先、个人评优。对责令整改部门除公开挂牌警示以外,单位不能评先,责任人将受到经济处罚。对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的,除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将受到降职、降薪处理。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3篇

1、旅客验证登记制度。在旅馆、留宿的洗浴业前台设立“警方提示”牌,警示旅馆对入住旅客逐一验证、登记提醒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旅客住宿登记必须实行电脑微机管理,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按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进行登记录入;严格执行一人一证,严禁借用或冒用他人证件的登记制度;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如实登记录入系统,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

入住旅客的信息应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录入,应仔细检查录入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应当在最迟不超过20分钟,将住宿旅客信息保存并及时传送至公安机关,旅客入住信息每日上传率必须达到100%,不得延时上传旅客信息,当日无旅客入住必须将无客信息上传至公安机关,旅馆业内部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措施,旅客退房后,应及时录入退房信息。

2、门卫、会客登记制度。门卫值班人员、前台登记人员、楼层服务人员要掌握进出人员情况,查验住宿或会客凭证。对进入客房会客的,应说明情况填写会客登记单,做好会客登记。

3、值班巡视制度。服务台昼夜有人值班,客房区不设服务台的楼层,昼夜有人值班巡查;监控设施24小时设专人职守。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治安秩序。

4、财物管理制度。旅馆应当设立行李物品保管室、贵重物品保险柜,指定专人保管,当面查验,并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换班制度,严防错发、冒领、丢失、被盗。因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财物丢失、被盗的,由旅馆负责赔偿。

妥善保管旅客遗留的财物,并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交公安机关。对旅客遗弃的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旅馆保卫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5、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携带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4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部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
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5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强化“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有效服务公安实战,全面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郑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馆业,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会所、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应当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经营者、工作人员和入住旅客是法律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违法应当接受处罚并整改到位。

(二)属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开展治安管理,确保旅馆业治安状况良好,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社区民警、网格民警和流动人口协管员对旅馆业治安管理负直接责任,治安或社区中队(派出所)、治安大队负管理责任,分、县(市)局治安副局长负领导责任。

(三)市局治安支队是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督导检查属地公安机关的职责履行情况,督导跟踪问题旅馆的查处整改情况,督导跟踪属地公安机关对责任人的责任倒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 旅馆业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登记上传规定。

(一)旅馆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全面、准确、及时查验并登记上传住宿人员信息。严禁“不登记住宿”,“一人登记多人住宿”,“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登记住宿”等违法行为的存在。

(二)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应当在入住后十分钟内登记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严禁不传、漏传、迟传、错传。退宿时应当按照住宿登记要求逐人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退宿登记,严禁不退、漏退、迟退。

(三)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法律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办理《旅馆业前台从业人员上岗证》,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前台接待登记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旅馆业日常监管,治安或社区中队(派出所),含社区民警对辖区内旅馆业每半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治安大队对辖区旅馆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实地检查过程中要有登记有记录以备查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罚,督促整改到位。

第六条 各单位对辖区内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安装上传电话端的"旅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取缔。

第七条 对违反“四实”规定的旅馆业依法从严查处:

(一)第一次违反的,对旅馆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旅馆限期整改,并对旅馆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第二次违反的,对旅馆的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旅馆,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吊销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已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再次在原址继续营业的,或者改变名称、形式而变相继续营业的,予以取缔。

第八条 对于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入住旅馆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入住旅馆的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强化对租赁房屋的管理。办案单位在取缔无证经营旅馆业时,应当告知该旅馆的房屋出租人,对房屋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无许可证旅馆内发生重大以上刑事案件、“黄赌毒”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二)旅馆被取缔后,经营者仍在原址继续或变相继续经营无证旅馆的;

(三)旅馆被取缔后,后续房屋承租人利用所租赁房屋经营无许可证旅馆且被公安机关取缔的。

第十条 强化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辖区旅馆业因违反规定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通报或因重大案事件以及重点管控人员失控漏管的进行责任倒查。

(一)年度内第一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属地分局对负直接责任的社区民警通报批评。

(二)年度内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市局对负直接责任的社区民警进行全局通报批评。治安支队对分、县(市)局治安大队主管副大队长(中队长、派出所长)进行约谈,如属同一辖区的,同时对辖区中队长(派出所长)进行约谈。

(三)年度内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对主管副大队长(中队长、派出所所长)停止执行职务。治安支队对负监管责任的治安大队长进行约谈,同时市局对负领导责任的治安副局长进行约谈。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6篇

第一条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应主动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
严禁任何人员爬越围墙(栏)、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校园。

第三条在校园内,师生员工或校园保安都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问询;
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在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流氓、偷窃、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损坏公物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
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宠物;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
也不准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七条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八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随意张贴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未经保卫处同意,将予以没收。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组团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员和商家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临时摊点和推销商品。长期驻校商业网点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7篇

一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学校治安管理以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各科室和全校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本制度。

二、治安管理责任部门:

1、学校保卫科是学校治安管理的责任部门,有权处理学校内部发生的一般治安事件和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学校发生的一切重大事件。

2、协助和配合公安部门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保密和以防盗,防爆,防毒为中心的安全知识教育。

3、负责对全校保卫人员各岗位值班人员进行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教育和业务的领导,组织、安排并经常性的检查治安,消防,值班等各项有关制度的落实和实施情况。

4、每个学期对全校治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每个学年进行全面治安工作总结和评价,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提出有关建议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三、治安管理:

1、保卫科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全校治安,执行治安管理职责(另见治安管理岗位职责),对保卫科科长负责。

2、治安管理人员有权对全校一般治安问题进行处理和向有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整改建议,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查问,并做出查问笔录。

3、全校师生员工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积极维护学校安全,爱护公共财物和公共设施,不得损毁和破坏,不得盗窃公私财物。

4、校内不准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打架,斗殴,辱骂,诽谤他人等扰乱公共秩序,不得组织或参加任何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取消学生自发组织的一切所谓哥们组织,不准参与反动活动。

5、维护校内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得无理取闹,起哄,妨碍公务,侵犯人权和支持,包庇任何危害学校内部治安秩序的行为。

6、末经允许,不得占有或挪用公共财物,不得损毁,跨越学校围墙,不得在围墙下堆放杂物,不是擅自槌学校的门窗。

7、自觉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同违法纪罪分子作斗争,发现案件灾害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不得报假案,不得伪造现场。

四、治安责任书的签订:

1、保卫科每一年与全校各个科室签订治安责任书,加强学校内部治安管理层层负责。

2、治安责任书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评比先进科室和主管科室,年终评比先进的必备条件之一,全年本科室管理无案件,无违法犯罪,无事故,成绩显著,可评为安全先进科室,由学校发给科室安全先进奖励。

3、科室因管理不善造成本科室所管范围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本科室主管科长,当年不得评为任何先进,性质严重的按有关法规执行。

五、重点保卫区域划定:

1、学校财务室。

2、语音室微机室。

3、实验室。

六、门卫会客管理:

1、门卫人员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礼貌待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做到门岗时刻不离人,来人来车验证登记。来客登记,离校销号。

2、学生一律佩戴学生证,平时出入校门凭学生证出入校门。

3、门卫人员有权就进出学校大门的物资,物件或其它财物进行合法检查,有关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

4、外来摊贩,外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校内摆摊或推销物品,禁止外校人员在校内嘻闹,打架等,集体到学校搞任何活动必须经校领导同意,并持有关证件。

5、上课和自习时间不准探访学生,探访学生一般在值班室进行,无特殊情况,探望完毕即离开学校。

6、外出人员应在规定的锁门时间前回校,超时返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开门,采取不正当手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后果自负。

七、大型活动场所集合管理:

1、学校会议室是学生活动的大型场所,若搞大型活动,除举办科室应加强管理外,学校保卫科应派1至2名保卫人员在场,负责场内治安和突发事件。

2、活动场所保卫人员应时时提高警惕,如发现事故,应即时通知举办负责人,应即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进行疏散。

3、保卫人员应配合举办科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会议制度进行检查,严禁在场内吸烟,打闹,外校人员末经邀请不得进入场内。

4、在活动前和活动结束后,保卫人员应对场内及时疏散通道进行检查,以避免各类事故安全隐患。

八、值班管理:

1、由学校保卫科承担全校节假日及正常时间的值班任务,每学期开学后,保卫科应安排值班名单并上报,值班执行轮流值班查巡任务,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2、总值班实行“值班日责任制”制度,值班人员要对当日学校的安全负责,并有权处理学校发生的各种纠纷和突发事件。

3 、学校保卫科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健全各种值班保卫制度,学校领导和各科室应大力支持配合保卫值班人员的工作。

九、奖励与处罚:

1、凡执行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于表彰和奖励:

(1)及时发现并排除,制止破坏事故者。

(2)配合保卫科及公安部门查破案件有功者。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查破案件提供线索者。

(4)敢于与坏人坏事 作斗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有功者。

(5)模范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对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者。

2、违反本制度,尚未触犯刑法,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交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8篇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执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二)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四)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七条: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
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九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对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自责令整改期限或者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治安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单位在规定整改期限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提前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第十三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治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9篇

(一)验证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要严格检验其有效证件真伪,凭证登记,做到人证相符。证件查验核对无误后,应将旅客姓名、证件号码、户籍住址、入住时间以及房间号码等信息录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统,同时将旅客信息录入苏州市公安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内容应齐全、准确,不漏登、错登,确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记率达到100%。

(二)访客登记制度

对前来访客的非住宿人员,前台服务人员应审查登记其身份证项目、记录会客来去时间。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应设立专兼职安保人员,负责门卫、内部安全保卫和停车场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员要加强对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登记簿。

3、酒店监控室,要明确专人值班,并建立监控室值班记录簿。工作中不擅离职守,巡逻检查时应精神饱满,携带对讲机,保持信息畅通,按规定路线和间隔时间执行巡逻任务。严格执行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巡逻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

4、保安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酒店内各类应急预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设备和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应及时关闭应该关闭的`门窗。日常巡检中注意观察安全设施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报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记录。

(四)贵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应专门设置免费的旅客财物保管室,并专人负责对寄存物品检查、登记,领取登记物品时要签字确认,寄存物品管理人员要做好交接班登记。旅客领取被保管物品时必须验证,亲自领取。

(五)旅客遗留物品、携带违禁品处理制度

1、对可疑物品、危险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或报请公安人员处理。

2、旅客遗留的其他物品,应详细登记后,想办法归还旅客,较长时间无法归还的,应按捡拾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严禁侵占挪用旅客遗留物品,严禁擅自处理违禁品。

(六)可疑情况报告和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员、可疑情况和违法犯罪情况,并注意公安机关的通缉、通报,及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协查工作。前台服务员在实施住宿登记时,应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切实做好有关通缉、协查核对工作,发现可疑人员采取内紧外松,先安排入住,后设法报警,避免打草惊蛇。

(七)安全防范宣传制度

酒店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旅客宣传住宿酒店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醒旅客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如应当提醒旅客将贵重物品交酒店报告;旅客或访客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酒店;旅客严禁在酒店内寻衅滋事、斗殴、酗酒、吸食毒品、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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