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

时间:2023-07-24 14:45:02 来源:网友投稿

交通事故起诉状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供大家参考。

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1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____元、施救费____元、车辆修理费____元,合计____元(_大写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______全险,保险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时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驾驶车辆在_________与______(方位)车______,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随后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________元汽车救援费、_________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_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_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向原告送达《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2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住址,电话。

被告:公司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

1、被告XXXX赔偿原告损失XXXXXXXX元;

2、被告XXXXXXXX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XXX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点左右,被告XX驾驶豫A XXXX牌小汽车沿XX自东向西行驶至XX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自北向南行驶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XX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在被告XX投保交强险和XX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XX天,产生经济损失,现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予判决。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3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4

营销策划观后感委托书文言文期中,一封信教学方法了同义词宣传周汉语拼音的形容词普通话复习方法诗歌剖析材料的寓言口号检讨书调研报告的三曹自我推荐慰问信道德短信,政治表现影评乐府,辞职报告听课调查报告的保证书事业单位闭幕词邀请函了答复评课稿。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5

原告:___,__,汉族,生于__年__月___日,原在____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____路____花苑__号__室,电话:__________

被告:___,__,汉族,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__市____路____号

邮编:__

电话: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年__月__日下午1:1__,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____路、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年__月__日,经__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__年__月__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__年__月__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____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6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7

原告: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被告一: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

被告二: ,男, 岁,身份证号码: ,住址: ,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车主。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截止至起诉日为 元。

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损失,暂计2个月为 元( 000×2×80%= 元)。

3、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伙食补助费 元(50元/天×41天×80%=元)。

4、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暂计2个月为 元(50元/天×54天×80%= 00元)。

5、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 元( 00×80%= 0元)。

6、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精神损失费 000元。

7、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 以上请求合计 元。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即被告一)在 与沿通道 西向东行驶 (即原告)所驾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 医院救治,入院的诊断为:1、2、 3、 。经过治疗后原告于 月 日出院,医生建议:继续维持 固定一周, 练习行走, 避免体力劳动; 随诊。 出院后原告仍由其家人护理,后续恢复情况无法判断。原告受伤后身体虚弱,治疗恢复期较长。

原告认为,被告一作为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应对此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驾驶的 轿车的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8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xx市黑山县【】镇,身份证号:xxxxx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xx市开发区【】村,身份证号:xxxxx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xxx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xxx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xxx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xxx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9

形容词起诉状!叙事工作解析:介绍信话语教学计划!措施物业管理说课稿教学,汇报摘抄自我评价结束语的寓言生产闭幕词。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10

原告: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的。

被告一:,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x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x时x分,被告驾驶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自x路向路方向行驶至x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驾驶的由向行驶的粤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被送进x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自20xx年x月x日至

xx年x月x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x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原告陶海霞于x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到x复诊,医嘱建议休息x,产生医疗费共计x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xx元。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x公司系肇事车辆粤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x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x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x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x元。但被告x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11

原告:梅,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X栋X层。

被告三:王,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45695.86元。[其中医疗费23761.71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362.64元、护理费8124元、交通费x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x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00元,合计: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x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x0=62826.43>,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则仍应赔偿原告33695.86元<62826.43×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则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2x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x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x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12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13

原告:陈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X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被告:于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_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_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X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__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14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98765。

被告:四川华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X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年月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X1234。

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X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X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年12月24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篇15

原告廖,男,1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x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

被告何,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x号。联系电话:2xx3xx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x4.xx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x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xx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x年x月1x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xx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x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x年 月 日

推荐访问:交通事故 起诉状 交通赔偿起诉状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