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优秀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优秀4篇,供大家参考。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优秀篇1
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结语
司法考试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司法考试为本科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而本科法学教育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础。没有法学本科学历,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没有发达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法学教育可以是多元的,应当充分考虑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能力。各个法律院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能力,包括师资力量、学生素质、教学设施等来安排自己的教学,考虑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联系程度,合理地开展教学活动。总之,司法考试不能忽略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必须衔接好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优秀篇2
摘要: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础,也是司法考试的源泉。法学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试制度带来的影响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带来了契机。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坚持自身的学科要求和发展规律,又要充分考虑司法考试带来的积极影响,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利用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性,加强法学本科教育中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是法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必然路径。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试
一、法学本科教育性质辨析:通识教育抑或职业教育
(一)通识教育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
法学本科教育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标准,担负着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双重历史使命。法学本科教育性质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争论的问题。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对于优化教学体系、确立学科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性质的定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争议的焦点是:法学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辨清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无论是法律通才还是特定法律职业人才都应是法律专业人才。所谓法律专业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识和灵活的法律能力,都应该具有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是法学基础层次教育,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为中国基础法律市场提供充分的“法律职业人”和为这门人文社会科学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属于学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了法学本科阶段,要注意学术能力的培养和人文理性的养成。法学院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而这一切只能由通识教育来完成。只有注重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才能在教学环节中真正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才能为后继的本科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提供优质的生源。
(二)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是法学本科教育发展的方向
强调法学本科教育的通识性质,并不是说其不应含有职业教育的内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会性和实践性,要求高等法学教育应该重视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尤其是允许在校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以后,本科法学教育就不仅仅限于对法学理论人才的培养,还要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学教育负担着培养法学研究型人员以及为司法机关(包括公、检、法、司)培养人才的双重任务。另外,鉴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国家机构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营单位和企业,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学教育局限在掌握理论知识之内,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本科法学教育也在实际承担着法律职业训练的一部分职能。“法律同时是科学和技能,是一种哲学也是一种职业”。法学教育不应该只重视知识的传递和学术的研究,而忽略职业的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
既然通过司法考试是进入法律职业最重要的常规性渠道,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法学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诊所、职业训练等活动,不仅不与通识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司法考试体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些特定法律职业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保留其通识性的基础上,应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因此,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且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把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简单地定位成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这是因为,法学教育的性质是多维而非单一的。一方面,法学教育应当注重法律职业知识和技能的传授,使学生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不能只限定于法学知识的讲授,而应当向学生提供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语言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讲解和学术训练,使学生养成“多知识角度的观点”,并进而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气质。
二、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互相支持下的`良性互动
(一)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的基础与前提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产生于高等教育规模化和行业准入正轨化的历史背景之下,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学教育规模化的一个产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连接点在于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试的起点,为司法考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规格。例如,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由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依据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确定了14门核心课程。这些核心课程是我国大学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基本课程,所涵盖的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这种课程体系对法学教育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对提高法学院学生的素质起到了引导作用,司法考试也正是以大学法学教育为基础,它的主要考试范围突出了大学本科的核心课程。
另一方面,大学法学教育以讲授法律原理,培养法律精神为主,承担着培养法律职业的人文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的任务。大学法学教育在法律职业的选任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为构筑法律共同体提供了知识平台,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学法学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够培养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构建所依赖的法律人”,这是法律职业的正规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检验器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只是一种资格考试,不能代替法学本科教育的评价机制,但是却可以用来检验法学教育的产品是否可以顺利地走向法律职业市场,从而影响着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来走向,并且在实践中必然要经历与法学教育之间的互动,最终形成一种构建良好的制度关系。这种互动关系的建立不仅仅属于内向纬度的,而且还会必然要求向外辐射到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职业遴选体制。所以,虽然司法考试只是法律职业遴选体制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中国语境中,它已然成为了实质的首要环节。
同时,由于司法考试具有强烈的职业性目的,法学本科教育虽然不能以其作为教学指挥棒,但司法考试通过学生的个体选择会对法学教育施加影响。例如有志于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必然会参加司法考试;没有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意愿的学生,通常也会把参加司法考试当作一次自我检验的机会,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能力的证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会通过这种间接方式微妙地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实施。
而且,司法考试在题型和内容的设计上,逐渐侧重对理论的分析运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基本分析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律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完善法学教育的管理模式。
三、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思路: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一)重新定位教学目标
传统法学教学忽视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职业性,从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学院校毕业学生的反映来看,普遍认为正规法学院校毕业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学理论有余,法律实践能力不足。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法学本科教育必须密切关注法律职业,并作出积极的回应,革除种种弊端,这是法学本科教育获得活力和竞争力的契机。 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坚持以通识教育为主,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过硬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人才素质方面,在传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培养法律人的伦理价值、人文情怀、社会责任感和传播法律的精神。质言之,法学专业学生不但要具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和缜密的思维方式,还要具有高超的处理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
(二)改良教学方法
从具体教学方法上来看,适应司法考试重视司法实践的遴选方式,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对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进行改革,将法律思维和实践技能训练渗透到教学的各个环节。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可以使学生更加符合司法考试对学生的考核标准。
目前在法学本科教育实践教学课程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等形式,很多法学院开设这些实践课程时由于经验不足,课程流于形式化和剧场化,并不能达到这些课程要求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强化“实践教学育人”的理念。实践课程的核心是强调以学生为中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真实或高度仿真的案例,有目的、有选择地把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实际提供给学生,让学生学会思考、分析、研究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培养学生法学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提高学生的法学素质。
另外,还要使实践教学多样化。结合不同课程、不同教学内容的自身特点,根据教学目的分别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这样既满足了学生强烈的好奇心,又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可以帮助学生牢固掌握各种部门法知识。
(三)改革教学考评方式
评价体系关系到法学教学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障问题,关系到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问题。[5]传统的法学教学考评方式通常是笔试。在笔试方面,客观题考查学生对法条和基本理论知识的记忆能力、对案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观题则考查学生对理论和制度的理解能力、逻辑归纳推理能力、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虽然两类试题的结合,能够测试学生的多方面能力,但传统考评方式缺乏对学生口语表达能力和应变能力的考量。而在司法实践中,说服当事人,表达委托人观点,法庭辩论,说服法官都需要犀利而准确的言辞表达,传统考评方式受到挑战。
因此,除传统的考评方式外,应考虑增加口试考核方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和特点,设计具有代表性的题目,根据学生答题的表现进行评价。这种方式除有助于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外,还有助于学生锻炼抽象思维能力、环境应变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从教学评价实践来看,法学教育的考评方式改革和司法考试由一次笔试到笔试口试两次考核的趋势不谋而合。
(四)加强法科学生素质教育
法学素质教育是指法律职业素养的教育与养成,其目的是解决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在中国语境下,素质教育有其特定的意义,是德才兼备的同义语。法学知识和技能的获取是才的培养,品质修养和职业道德的养成则是德之体现,“德才兼备”方可称得上真正的法学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在对法律从业人员遴选之时,将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纳入考核范围,是一种强性地灌输素质教育的方法,也是一种人文与技术相结合的教育理念。对此,法学教育不但应对司法考试积极回应,更应本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担负起对高等法学人才素质教育培养的责任。在法律服务远不发达,法律人公信力普遍不高的中国当下,这种责任更显得意义重大而深远。它直接决定了我国将来法律服务社会的价值走向,可以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结语
司法考试对于本科法学教育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司法考试为本科法学教育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而本科法学教育对于司法考试而言,既是前提又是基础。没有法学本科学历,不能参加司法考试;没有发达的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就缺乏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法学教育可以是多元的,应当充分考虑培养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能力。各个法律院系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能力,包括师资力量、学生素质、教学设施等来安排自己的教学,考虑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联系程度,合理地开展教学活动。总之,司法考试不能忽略中国法学教育的实际,必须衔接好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法学教育应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优秀篇3
一、法理学方向
1、法的本质探析
2、试析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3、试析法律的秩序价值
4、试析法律的正义价值
5、试论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6、试论法的价值冲突
7、试论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8、试论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9、人治与法治辨析
10、人治与德治辨析
11、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2、试论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13、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4、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15、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6、试论司法公正
17、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
18、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9、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20、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二、刑法方向
1、试论刑法解释的界限
2、试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3、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4、间接正犯探析
5、试论片面共犯
6、试论共同过失犯罪
7、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8、防卫过当问题研究
9、试论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
10、试论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11、罚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4、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5、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适用标准
16、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问题研究
17、试论刑事禁止令
18、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
19、我国建立行刑时效制度探讨
20、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21、农村人口流出地区的犯罪特点及防控
22、“网络造谣”的法律认定与入罪标准
23、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24、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构
26、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27、试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0、飞车抢夺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32、民间融资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33、洗钱罪比较研究
3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实境遇及对策
三、民法方向
1、论公序良俗原则
2、论民事习惯
3、试论我国诚实信用机制的构建
4、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
5、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研究
6、论判例
7、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8、论民事主体的多元化
9、有限合伙的可行性探讨
10、商业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伙法律问题研究
12、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3、合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论合伙人资格
15、论法人独立财产
16、时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论无权处分——兼释《合同法》第51条
18、中国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类意义
21、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22、论表见代理
23、论合意
24、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25、论隐私权立法的完善
26、亲属人格权研究
27、论配偶权
28、人格权民法保护研究
29、试论身份权
30、论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基础
31、试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确立
32、试论我国婚姻撤销制度
33、试论婚姻无效制度
34、试论重婚的认定处理
35、试论结婚条件
36、试论离婚法定理由
37、试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38、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39、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40、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41、试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
42、试论亲权制度
43、试论我国监护完善
44、试论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与抚养
45、试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护
46、试论我国抚养制度的完善
47、试论收养的成立与效力
49、论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50、论善意取得制度
51、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52、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
53、从合同观念的嬗变看我合同责任制度的创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 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55、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
56、论无效合同
57、论保证人抗辩权
58、论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59、保证责任研究
60、代位权制度研究
61、转质制度研究
62、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
6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6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65、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66、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
67、物权行为理论探讨
68、论物权的本质
69、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
70、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71、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72、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连锁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73、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74、论先买权制度
75、论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76、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优先权制度研究
78、论空间权制度—一可持续发展的新视角
79、租赁权之物权性探析
80、试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1、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研究
82、违约责任
83、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84、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
84、论不真实连带责任
86、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冲突与修正
87、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88、环境侵权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8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9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9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中国合同法上的立法构想
92、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93、连带责任论
9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
95、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我见
96、因果关系的学说与意义论占有保护制度
97、共同侵权行为探析
98、精神损害研究
99、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00、各论特殊侵权责任
101、论诚实信用原则
10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03、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104、预约之法律问题研究
105、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106、表见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107、物权合同问题研究
10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研究
109、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研究
11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研究
113、监护人责任研究
114、债务承担法律问题研究
115、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116、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研究
117、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11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119、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120、占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122、论公序良俗原则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见代理研究
126、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研究
127、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
128、留置权研究
129、保证制度研究
130、论非债清偿
四、刑事诉讼法方向
1、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2、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构建
3、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4、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6、证据开示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8、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浅析证人免证权
10、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研究
1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技术侦查及其规制
15、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
17、论陪审制
18、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20、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4、羁押机构独立化问题研究
25、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6、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27、论沉默权制度
28、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30、恢复性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法学的专业毕业论文优秀篇4
一、法理学方向
1、法的本质探析
2、试析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3、试析法律的秩序价值
4、试析法律的正义价值
5、试论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与限制
6、试论法的价值冲突
7、试论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的相互作用
8、试论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
9、人治与法治辨析
10、人治与德治辨析
11、试论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12、试论法治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13、试论社会主义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4、试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15、论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16、试论司法公正
17、论腐败行为的法律控制
18、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9、当前群体性事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20、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二、刑法方向
1、试论刑法解释的界限
2、试论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
3、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
4、间接正犯探析
5、试论片面共犯
6、试论共同过失犯罪
7、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
8、防卫过当问题研究
9、试论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
10、试论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
11、罚金刑易科制度研究
12、有期徒刑的立法完善
13、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4、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5、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的适用标准
16、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问题研究
17、试论刑事禁止令
18、社区矫正与刑罚制度改革
19、我国建立行刑时效制度探讨
20、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构建
21、农村人口流出地区的犯罪特点及防控
22、“网络造谣”的法律认定与入罪标准
23、试论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标准
24、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研究
25、交通肇事罪的立法重构
26、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
27、试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28、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治理
29、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0、飞车抢夺财物行为的定性研究
31、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32、民间融资与集资诈骗的界定
33、洗钱罪比较研究
34、受贿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3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实境遇及对策
三、民法方向
1、论公序良俗原则
2、论民事习惯
3、试论我国诚实信用机制的构建
4、论我国民法典的立法体系
5、情势变更原则问题研究
6、论判例
7、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8、论民事主体的多元化
9、有限合伙的可行性探讨
10、商业信用法律保障研究
11、合伙法律问题研究
12、论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13、合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地位
14、论合伙人资格
15、论法人独立财产
16、时效取得制度研究
17、论无权处分——兼释《合同法》第51条
18、中国代理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19、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及其完善
20、意思表示的分类意义
21、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意义
22、论表见代理
23、论合意
24、论公民的隐私权及其立法保护
25、论隐私权立法的完善
26、亲属人格权研究
27、论配偶权
28、人格权民法保护研究
29、试论身份权
30、论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基础
31、试论我国亲属制度的确立
32、试论我国婚姻撤销制度
33、试论婚姻无效制度
34、试论重婚的认定处理
35、试论结婚条件
36、试论离婚法定理由
37、试论法定夫妻财产制
38、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39、试论离婚损害赔偿
40、婚约法律问题探讨
41、试论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
42、试论亲权制度
43、试论我国监护完善
44、试论离婚后子女的监护与抚养
45、试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及其利益保护
46、试论我国抚养制度的完善
47、试论收养的成立与效力
49、论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50、论善意取得制度
51、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
52、研究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研究
53、从合同观念的嬗变看我合同责任制度的创新
54、格式合同及其法律规制 论合同的附随义务
55、合同解除溯及力问题研究
56、论无效合同
57、论保证人抗辩权
58、论赠与合同的法律性质
59、保证责任研究
60、代位权制度研究
61、转质制度研究
62、我国合同法律的附随义务及民事责任
63、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
64、论第三人侵害债权
65、论让与担保制度的构建
66、债权人利益保障体系研究
67、物权行为理论探讨
68、论物权的本质
69、抵押登记效力之辨析
70、预告登记制度探析
71、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72、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连锁经营法律问题研究
73、物业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74、论先买权制度
75、论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76、论我国土地征用之法律缺失
77、民法优先权制度研究
78、论空间权制度—一可持续发展的新视角
79、租赁权之物权性探析
80、试析房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81、物业使用经营权抵押研究
82、违约责任
83、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之确定
84、惩罚性损害赔偿研究
84、论不真实连带责任
86、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冲突与修正
87、论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88、环境侵权对传统民法的挑战
89、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90、女性权益保障法律问题探讨
9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中国合同法上的立法构想
92、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93、连带责任论
94、我国新闻侵权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应对
95、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我见
96、因果关系的学说与意义论占有保护制度
97、共同侵权行为探析
98、精神损害研究
99、论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
100、各论特殊侵权责任
101、论诚实信用原则
102、法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103、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研究
104、预约之法律问题研究
105、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106、表见代理法律问题研究
107、物权合同问题研究
108、担保物权竞合问题研究
109、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范围研究
110、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问题研究
111、涉他合同研究
112、侵权责任之免责事由研究
113、监护人责任研究
114、债务承担法律问题研究
115、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研究
116、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研究
117、产品责任相关问题研究
118、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研究
119、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研究
120、占有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21、合同法公平原则的适用问题研究
122、论公序良俗原则
123、格式合同研究
124、论利益第三人合同
125、表见代理研究
126、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研究
127、民事行为意思表示问题研究
128、留置权研究
129、保证制度研究
130、论非债清偿
四、刑事诉讼法方向
1、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2、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构建
3、浅析新刑诉法证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4、试论刑事申诉制度
5、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6、证据开示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论刑事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观念
8、浅析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
9、浅析证人免证权
10、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研究
11、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辩诉交易制度的本土化改造
1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14、技术侦查及其规制
15、论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16、禁止刑讯逼供的对策探讨
17、论陪审制
18、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考
19、超期羁押的司法救济机制
20、沉默权与打击犯罪的价值平衡
2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2、“刑讯逼供”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23、新刑诉法刑事和解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24、羁押机构独立化问题研究
25、论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26、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
27、论沉默权制度
28、取保候审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9、刑事赔偿制度研究
30、恢复性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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